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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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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各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基数部分)。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和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⑦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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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确认一般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行为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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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确认特殊收入总额?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第一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评估增值。对这种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以非现金的资产投资发生的增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发生的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按转让或收回所取得的收入与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产权转让的增值。纳税人发生的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净收益按规定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评估增值。对这种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当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作为收入处理。
(4)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6)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7)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所得税。
(8)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在收到补贴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0)纳税人在基建、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11)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2)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13)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研、文教、社会福利性和其它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利息不计税;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要照章征税。
(14)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5)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6)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8)考虑到对企业接受捐献的资产予以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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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44号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财税字[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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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检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曹国庆)——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推广实施以来,税务稽查作为整个征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已为人们所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许多企业在税务检查后,纳税人虽然补缴了税款,但不调整账户,这样容易出现企业的账面数字与征收金额不相符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补缴的税款可能又会被以后月份需缴纳的税款抵回,造成重复的错漏,不能真正实现稽查的最终目的。本文按照目前有关财会税收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就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作点初步介绍。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5+5)×33%=3.3万元]。
  
  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所得税     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二)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第二、查获额仍属成本结转项目,但发生期为上一年且金额较大,也视同直接影响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虽金额较大,但检查期纳税人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量都较小,因此可不进行分配而全额视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查获额属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任意调节利润的,则相应调整待摊、预提费用科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冲销原有会计分录,并调整利润。

  第六、企业将属于收入、收益的项目挂在往来账,则调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点账务调整与第一点基本一致,如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则调整为“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查获额属当年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查获额中的部分调整本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地说有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则应分别调整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查获额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比例分配法的计算公式为:

  1、材料结存应分配数=材料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2、生产成本结存应分配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3、产成品结存应分配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4、销售成本分配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分配比例
  
  上述分配比例分别为材料期末结存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与需分配的查获额的乘积。

  第一点情况的基本账务调整为:

  1、多转材料成本

  (1)
  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
      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少结转材料成本的,则账务调整作相反分录。

  第二、查获额属子多转或少转在产品成本的,则应调整在产品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三个环节中进行账务调整。
 
  1、少转在产品成本
  
  (1)
  借:生产成本
    贷: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多结转在产品成本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查获额不影响当期损益,即不涉及查增或查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稽查,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份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10万元,但该产品4-5月份末发生销售。
  
  处理意见:由于今年4-5月份该产品未发生销售,因此不影响当期利润,但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及“产成品”与“生产成本”两个环节的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也需作账务调整。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五)查获额属于固定资产折旧等原因而引起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应将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不调整企业利润总额,但需补缴(或调减)税金,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具体可参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般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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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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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取得返还手续费是否应按“服务业”交营业税?

问:我在贵网站上看到一篇关于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应作为企业收入的文章,请问企业取得这笔收入是否应按“服务业”交营业税?这笔收入企业是否可以再发给财务人员?如发给财务人员,个人是否要交个税?

答:现行相关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的减免应当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的税收原理,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没有对该收入是否征免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关于该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相关税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认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服务业”,应当是一种营业行为,若一项行为非营业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系属“服务业”。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是代扣代缴人根据法律规定所负有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法定征税权的一种,即使其取得了一定的手续费收入也不能认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不能就该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这种特别规定并不能否定我们根据税法原理及相关税法的立法精神所得出的上述结论。

另外,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发给财务人员(一般即为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取得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谓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是特指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是泛指上述个人,及在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中,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办税人员,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两类个人,从事代扣代缴税款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无论前述一类个人还是后述一类个人,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能超过代扣代缴税款的2%)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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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金折扣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及早付款,往往给予对方一定的价格折扣,即所谓现金折扣,作为理财费用,企业计入“财务费用”,这笔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即计入“财务费用”,并可在税前扣除。而相关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即为会计制度上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在税前扣除该部分折扣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不得扣减该折扣额。而在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的现金折扣,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要看该折扣额与销售额是否开具在同一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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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会受到处罚吗?

问:我公司由于财务交接,错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请问会受到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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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应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吗?

问: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检查,但我觉得自己没有违法行为,请问我必须接受检查吗?是否可以拒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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