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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3: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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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方符合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方是否也符合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分包方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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