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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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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誉可以入帐吗?

问:我公司正在进行评估,由于我公司开业至今员工非常努力,生产经营效益良好,客户信任度很高,因此我们想在无形资产中增加商誉一项,增加企业的价值,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商誉可以自创,也可以外购,但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因此你公司不能将自创的商誉作价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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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我公司2000年采购原材料一批,因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后,对方同意我方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货款,但货物一直积压在我公司仓库而未退还给对方。我公司对该货物未进行帐务处理。后我公司将该货物处理掉了,并取得相应货款收入。我公司将其作为收入在帐上反映,导致“原材料”科目出现贷方余额。请问,这里面有无税收问题?我公司的帐务处理正确吗?

答:原材料在处理收取款项时,应当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述税款,则可能构成偷税。

另外,我们认为,在对方明确表示同意你单位不需支付该批货物的款项,而且货物也未要求退还的情况下,该批货物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何时认定为营业外收入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帐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

或者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在确定不须支付该部分款项而且货物也不退还时,再作帐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在处置该批货物取得货款时,其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原材料

因你单位在处置该货物之前未进行帐务处理,而是等到处置完毕后直接作销售收入进行帐务处理,由此导致出现“原材料”的货方余额。我们认为,只要你单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上述的帐务处理虽然存在错误之处,但只要予以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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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近期向另一公司购买了一个旧生产线,我公司该如何确定这个生产线的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年限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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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持交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过户证明、新的本车的行驶证,到各区征收站缴纳车船税。
     对于原IC卡,须持交管部门出具的过户证明和办理IC卡登记手续时的身份证件,到当时领取IC卡的农行营业网点办理原IC卡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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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值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9年5月销售已使用过的进口汽车一辆,取得收入212000元。经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这台汽车原值为190000元,售价高于原价,应补缴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根据国税函发[1995]88号和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货物原来的价格。对不同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出售的进口汽车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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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哪些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属于国家有指定的用途?另外,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等,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纳税人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另外,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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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偷逃企业所得税手段面面观

  目前,不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应加以注意:

  一、擅自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各年度应保持一致,若有变化,其原因及其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要在财务说明书中作出说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还应将变化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备案。但现在企业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当期成本减少企业所得额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物价上涨年份将存货的出库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等,而对这些方法的变更,企业既不在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又不提交税务部门备案。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税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法规,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批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即“未经企业所属上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税前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否则,应做纳税调整”。目前,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年终又不做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偷逃企业所得税现象也比较普遍。

  三、擅自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但现在不少企业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应收账款为由,擅自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来确认收入,由此虚减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降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

  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提供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准则中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如关联交易按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等确定。但目前,有些企业为逃避所得税,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再由此关联企业以高价将此产品卖出,所产生的利润留在关联方,用以支付其不合理的费用,由此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隐匿性。

  五、以白条充抵产成品库存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赊销收入,避免这部分收入在货币回笼之前提前缴纳各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就采取赊销产品不出库、虚拟库存的方法逃避各项税收(含企业所得税)。

  六、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目前,有些企业利用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向国家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区投资兴办全资子公司,并将自产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其全资子公司,再由全资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由此形成的利润除部分返回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照章纳税外,剩余利润继续留在全资子公司享受免税待遇,年终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督,投资企业又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收入和支出不入账

  目前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竟然采取收入和支出不入账的方法,人为缩小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夸大亏损,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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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付给他一次性补偿金5万元,但王先生去领钱时,单位财务人员却扣除了一部分税款。该补偿金也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求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通知》第二款还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所以,王先生的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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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2004-09-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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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09-02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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