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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税政法规业务精讲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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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6: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25号公告43条要求委托贷款必须是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委托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是违规的,不能扣除,委托经营机构理财,上述经营机构也应当是法定的,具体按照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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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6: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联方的损失并非不能扣除,也就是说关联交易并不都是避税的,但由于税务机关本能的怀疑,为了证明自已的清白,关联方就要付出非关联方所不曾有的艰辛,得作专项说明并出具中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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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点评
    2011年A企业利润额100万,其中有50万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50)×25%=37.5(万元),2012年企业亏损100万元,而该项损失经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则上年多交的12.5万元可以退税,根据办法第六条: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011年A企业利润额100万元,当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但未作会计处理,2012年补做会计处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2012年企业亏损150万元,根据25号公告第4条规定,上述50万元不得追溯到2011年申报扣除,而2012年计入的资产损失也不得在2012年前税前扣除,即2012年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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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6: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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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二)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三)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关注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不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扣除后直接计入所得额,
三、关于征收方式鉴定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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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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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国税完全可以上述为依据,不管是否具备真实性或有效性,只要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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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解:视同销售有时并无支出,比如接受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但投资方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资产收入,而被投资方按照评估价值(货物投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入帐,其并没有形成支出,但上述接受资产依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最好将“支出发生”改为“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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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解:业务真实性即使不合法不有效,也不属于偷税,而业务不真实即使凭证合法或有效,也要么属于偷税,要么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上述三性是共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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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解: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假发票、异地开具发票,甚至是收据,如果仅能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流失的流转税怎么办?比如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免税培训开具了财政收据,如果以真实性允许其扣除,不从受票方方面着手,市人事局逃掉的营业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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