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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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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广告费,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2003年12月与一家报社签定广告合同,支付广告费30,000元,约定2004年2月、3月在该报纸上刊登产品广告,我公司将该笔广告费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税前扣除。近期,税务机关指出,该笔费用不能扣除,我公司应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全年广告费占我公司的销售额4%不到,根据规定,制药企业的广告费在销售额的8%内允许税前扣除,我公司的上述广告费为何不能扣除?
答:广告费在扣除比例范围内允许据实扣除,你公司的上述广告费不能扣除不是因为扣除比例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你公司的广告是在2004年2月、3月才在报纸上刊登的,对于2003年所得税而言该笔广告费用属于预支费用,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在2003年的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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