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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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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企业经批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集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经营性借款费用的扣除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可扣除的计税工资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可扣除的挂钩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财税字[1994]009号、京税二[1994]418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可扣除的提成工资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依据:财税字[1994]009号、京税二[1994]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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