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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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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交易避税要做税务调整

  国税总局要求关联交易避税要做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根据该通知,今后对结案企业还将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对于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要进行税务调整。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是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

  二是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是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四是强化跟踪管理,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是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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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对出差报销制定一个标准,即按不同地区定为宿费每人每天50、55、6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35、40元,宿费按发票报销多退少补,伙食补助现金支付。现税务局查帐,让补交伙食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应否交纳?有无这方面的文件?

  答: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差旅费可按辽地税的文件规定采取包干办法,不实行报销制度。你公司住宿费采取报销制度,伙食费采取发放现金形式,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发放的现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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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前扣除项目: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二)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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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速算扣除数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速算扣除数实际上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条件下,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多纳的一个常数。因此,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只要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故称速算扣除数。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用上述公式求得的速算扣除数,可用直接计算法验证其准确性。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2级验证如下:

    ①用上述公式计算:

    500×(10%-5%)+0=25

    ②用直接计算法计算

    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2000×10%=200

    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500×5%)+(1500×10%)=175

    速算扣除数=20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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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1、资产负债表中的坏帐准备的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3‰~5‰)[确定一个比率,不得随意变更]

2、其他流动资产指的都是些什么资产呢?

桑妮的理解是凡是归集不到流动资产项下的流动资产,都是其他流动资产


3、预提费用都是些什么费用放在里面?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已按期提计入当期费用但尚未支付的金额。
     预提费用还包括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预提租金、预提保险费等。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些费用,不一定当时就要支付现金,但按权责发生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在当期予以确认。如企业一笔3个月期的借款,其利息在第三月末才支付,但利息费用应在3个月的受益期进行预提,作为当期科目核算,按期预提计入费用的金额,同时也形成一笔负债,在我国会计实务中设置“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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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预提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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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前不得扣除项目——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预提费用问题答复中再次强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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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强调的是,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已实际发生在成本费用中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同。如属于某一纳税年度负担的租金、利息、保险费支出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以按发生数扣除;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账备抵法,除非从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账备抵法,以免因坏账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这实际上与按照会计制度采取坏账备抵法时核算的结果是一样的,即实际发生坏账超过已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的坏账准备年终成为借方余额,在年终结账时,按应收账款的法定比例保持坏账准备必要的水平,增加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发生已核销坏账又收回的情况,会计上是增加坏账准备的贷方金额,年终可少提坏账准备金,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办法》还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和运输企业依照年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坏账准备金;施工、房地产开发、一类旅行社和农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提取;邮电通信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3‰提取;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2%提取。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有的高达40%甚至100%.为避免企业之间因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公,《办法》将提取比例统一规定为5‰。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基数与现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考虑到应收票据成为坏账的可能性很大);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账款外)也是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第三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冲击可能较大,因为上市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往来账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从道理上讲,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能否收回,完全是企业可以控制的,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因此,对于关联企业利用往来账款调剂和转移利润,必须按独立企业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界定了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中逾期3年未收回即确认坏账的规定,是沿用以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虽然硬性规定时间判断坏账有过于武断的一面,然而为促使企业加速还款,暂时保留这一规定还是可取的,也具有可操作性。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账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账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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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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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资产盘亏、盘盈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企业资产转让损失


    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损失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取得的现金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作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管理费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上缴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二[1996]365号

    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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