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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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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承租的设备转租取得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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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2002年将承租的设备又转租给另一家企业,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纳税情况时,要求企业对这项转租收入缴纳营业税,而公司认为,对于转租收入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问:转租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就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的设备转租收入应按“租赁业”项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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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如何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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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服务性单位,即接受某机关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A公司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A公司负责将委托方应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中介费。请问,A公司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A公司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按我国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所以,A公司应纳税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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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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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料

    个体户张某在某市华泰商场租赁场地和桌椅,以两台雪泥机、两台鲜榨果汁机制作冷饮和鲜果汁为来往过客提供服务。2002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75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说明张某的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解答

    张某的上述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饮食业”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理由如下: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七项应税劳务,“服务业”是其中一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个体户张某在休闲区摆放了桌椅,为来往的顾客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服务,完全符合“两个同时提供”的充分条件,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

    2.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包括既销售又提供场所服务的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结合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饮食服务业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如果仅仅销售货物而不提供场所服务,则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场所服务,则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饮料生产厂家之所以缴纳增值税而不缴营业税,是因为其经营范围即是生产制造,并不提供饮食场所服务。饭店之所以征营业税而不征增值税,是因为饭店不仅仅是将大米和各种荤菜、蔬菜加工制作成另一种与其性质不同的商品(米饭和各类菜肴),而且提供了饮食场所服务。

    3.对少数顾客直接将饮料买走而不在现场消费的业务也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国税函发[1996]261号文件明确: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1996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的问题,又以国税发[1996]第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4)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对照上述规定,张某的经营业务与国税发[1996]第202号第一条所列行为完全吻合,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属于“……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也不属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工厂、商场或个体经营者。”

    4.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标准应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与商场的大小无关。

    张某加工制作饮料和果汁,并在商场销售。这种“既加工,又销售”的行为属于同一项经济行为。在这里,“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与一般意义的销售要严格区分。虽然原辅料是商品,加工制作的饮料和果汁是另一种商品。但这不能成为征收增值税的理由。砖瓦、石砂、钢材是商品,用这些建材建成的房屋也是商品。但按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餐馆里销售的米饭、菜肴是由大米、荤菜、蔬菜加工制作的另一种与之不同的商品。但按现行税法规定,餐馆的经营业务应按饮食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原因在于,餐馆的经营业务符合“两个同时提供”的充分条件。另外,“该商场是该市最大的商场之一”这一客观事实与张某的经营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无关。

    张某2002年度应纳营业税=175000×5%=8750(元)

    解题指导:

    增值税和营业税划分问题是流转税制中的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其经济业务的实质,结合现行税法的规定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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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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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发出商品只有出库单,货款也没有结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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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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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作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通知规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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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检查中有关货物账的查帐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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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检查是我国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各类货物的收、发情况。工业企业货物的收、发情况较为复杂,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探讨一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货物账的查账技巧。

  一、审查自制货物

  企业自制货物,包括自制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和自制材料等,是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等账户核算的。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一般记入“生产成本”账户。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上述账户的贷方记录及相关凭证,同时,对照审查有关收入账户或应交税金账户,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审查时,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或“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摘要栏记载,审核贷方记录和相关会计凭证。先查阅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即贷方所对应的借方科目,判明自制货物的去向。然后,审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查明其数量和金额。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审查核实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其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若借方科目是“产品销售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此时,应根据所销售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销售对象,查阅“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及有关凭证,核实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尤其是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以及折扣销售、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形式的计税处理有无差错;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直接按成本或会计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二)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却直接按协议价格或成本价转账。遇到这种情况,应仔细审查相关会计凭证如销货发票、货物出库单等,查明应作未作销售处理的自制货物的数量,并依照同类货物的当月或最近时期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再按照该类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虽然不构成会计销售,但属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登记收入账户,直接按成本转账,但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审查时,若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查相关记账凭证,看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有,再接上述第(二)项的审查办法,复核销项税额,并与记账凭证上列示的税金数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没有,则应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登记销项税额。

  (四)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自制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记账凭证上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然后详细审查货物损失报告单和有关成本计算资料,核实非正常损失的自制货物的数量、成本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计算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必要时,应深入实地进行盘查。

  二、审查委托加工货物

  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会计处理上,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核算。待加工完成收回时,由“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转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对委托加工货物的审查,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委托加工材料”账户。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则需查明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的开具要求;加工费及税金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审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按照规定,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的货物,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若用于免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审查时,应侧重上述账户贷方记录的审查。通过上述账户的贷方记载,查阅会计凭证。通过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查明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数量、金额,继而核实其计税情况:

  1.若借方科目是“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并己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等科目,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应参照自制货物的审查办法,核实应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若借方科目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或”待摊费用“,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申报抵扣的,但若用于免税项目,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3.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企业是否按规定依照损失货物的实际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三、审查外购货物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货物

  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其外购材料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材料,是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核算的。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先通过“材料采购”核算购进成本,待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审查时,应从材料收入、发出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材料采购”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通过上述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需查明:

  1.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检查前应先查阅产品设计说明资料,检查看生产工艺过程,了解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的耗料情况,掌握其材料构成;查阅“固定资产目录”和“材料目录”,一方面了解企业为生产产品需要购进的货物种类,另一方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的划分是否准确,有无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错划为存货的情况。然后,查阅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通过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查明购进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并与已经核实的企业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目录相对照,审查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物资、已确定特定用途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货物),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2.是否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审查时,可通过查阅每张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

  对购进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或进口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要看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有无按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若取得专用发票,还要审查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开具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购进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的免税农业产品,应重点核查:企业使用收购凭证是否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有无用自制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是否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的;买价是否真实,扣除率是否准确。

  对购进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重点核查:作为低扣凭证的的运费结算单据是否属于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有无私制发票或者将非正式运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况;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否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有无将货票上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一些杂费也计入扣除的情况;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扣除率,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

  3.审查外购材料入库时间。根据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之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在查实“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同时,看其记账凭证后面是否附有材料入库单,货物验收入库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虚假入库的情况。对此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在途材料”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查实。对于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根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对照“材料采购”明细账,结合相关会计凭证进行审查。对于入库手续齐全的购进货物,可逆向审查购货凭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深入仓库、车间等进行实地查证。

  (二)审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记录时,参照委托加工货物中“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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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货运代理业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

货运代理业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是按照企业开具的代理运输发票还是按照代理差价计算.如果按照收到委托人的价款作为收入,那么支付给被代理人的费用作成本还是直接冲抵收入呢?在计算营业税\水利基金的时候是按照哪个来计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是以公司开出的发票数总额为准
。按照代理差价的0.05上交营业税. 公司开给客户的发票金额减去付给船东、其他货代、码头及港杂,THC ,报关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后按佘额的0.05上交税金
。代理企业也是有成本的。你公司付给船东,码头、汽车部门的运输费用就是你的主营业务成本。 损益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就按照上述来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是按差价来填,而是按你公司开出的发票数来填。但是在上交营业税时计税金额按照差价来填写。

。我公司分陆运海运两部分:陆运开货运代理发票做收入,同时按3%计提营运税,支付的款项做营运成本。海运部分开代办托运发票,与船公司开来得发票相抵后计提营业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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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开具发票金额之前,如果先替客户垫付费用,应该怎样处理?

答案:
。计入应付帐款借方,如果金额较大入预付账款, 等到发票开了以后月末再把相关成本也做进去。如果有时有不确切的成本先估计入账。    如果当时没有把相关成本考虑进去,  那就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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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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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要交印花税

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因此,它们之间的往来交易需要按税法的规定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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