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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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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购进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

问:我公司购进商品是由销货方委托某运输公司送货的,取得运输发票后,运费是通过汇款到该运输公司母公司的账户支付的。但税务局查账说我公司的付款单位和发票运输单位名称不相符,不给予抵扣,要我公司补交了8—11月已抵扣的税款,并需缴交滞纳金。请问可否通过运输公司出具证明来给予抵扣,这种情况有何税法条文规定?如不能抵扣可否作进项转出处理,收取滞纳金合不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据此,你司的运费抵扣凭证已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能抵扣。对这类情况,今后应将运输费用直接汇到运输单位账上。
    你公司对检查出不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应进行补交。账务处理如下:借记“原材料等科目”(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如属于以前年度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借记“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补交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新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对你公司由于运费凭证不符合规定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不属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其2002年8月至11月份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计算滞纳金。但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你公司限期补交的多抵扣进项税款,如你公司没按规定限期补交,则必须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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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赔偿金应转出进项税吗?

  问:某单位今年3月因火灾烧毁家用电器等商品价值8.9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赔付该单位6万元赔偿金。该公司按税法规定转出了该项损失净额2.9万元所负担的进项税额4930元。国税局进行纳税辅导时,又要求该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万元赔偿金计算并转出进项税10200元。对这笔收入应转出进项税吗?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对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该单位因火灾而损失的8.9万元商品由于不有再投入流通计算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而不应只转出实际损失(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因此,国税局要求该单位再转出进项税102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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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预缴增值税是否要纳城建税等问题?

  问: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属附加税类,计税依据一般都以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缴数为计税依据。在工作中,由于我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出口时要预缴6.8%的增值税,那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增值税的应缴数为依据还是实际预缴数为计税依据呢?

    答:根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也就是说凡是交纳“三税”(即使只有其中的一种税或两种税)的纳税人,也就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文明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口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10号转发上述文时明确:供货企业应按月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我们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到一个月一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因此,对“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的增值税款不随同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在每月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时才按财税字[1996]84号和粤地税发[1992]1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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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预收房款营业税如何入账?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买楼款时,只能作预收账款处理,不能确认营业收入。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预收账款缴纳营业税,税金与收入无法配比。请问预收房款营业税如何入账比较合理?

    答: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公司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向阅读会计报表的人传递错误的信息,即企业多缴了营业税。

    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企业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这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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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代理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问:广告公司承接一笔广告业务,该广告公司只负责广告的设计,委托另一公司负责广告的制作,此业务能否按照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征税?计税金额能否减去支付给另一公司制作费后余额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对代理业和广告业税目注释,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故上述营业收入不属代理业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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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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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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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股东借钱所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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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向股东借钱作为公司的经营周转,利息跟银行的贷款利息一样,这些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你公司向股东借钱,只要支付利息的利率与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致,则所支出的利息就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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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借款利息怎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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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在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列支。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所支付的那部分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列为成本、费用支出。在利息列支时,尚应区别理以下情况:

  (1)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原价;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利息,可以按当期实际应支付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开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以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可列为支出当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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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规避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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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下面是几种既可规避利息税,又能享有收益的投资渠道。

    将存款转入股票账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由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证券保证金的利息(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办个对公存款户。由于利息税只对个人储蓄存款征收,如果将个人存款转为对公存款便可规避利息税。若你是个体工商户,且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可到银行办个对公存款户,把个人储蓄存款转入对公存款户。

    参加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来作非义务教育费用的专项教育储蓄,其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家庭条件允许的话,可考虑为孩子存入一笔专项教育储蓄,这种储蓄存款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较优惠的利率,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购买国债。国债属于风险几乎为零的投资品种,而且国债的利率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不用交纳利息税。若将较长一段时期不用的存款转而购买国债还是比较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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