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15-2-5 20: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6.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信息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包括信息:
(1)基础信息;
(2)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
(3)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被处罚情况。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例:苏州→南京
(2)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例:南京→上海
3.证书补发——丢失
公告→填写补发申请表→核实无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4.定期换证——6年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情况;守法;道德;继续教育。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撤销是手段,注销是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撤销后应当履行注销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