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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内容要求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依法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形式要求 (1)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签章 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②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向谁提供? (1)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和必须接受职工监督的事项。 4.接受者的保密义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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