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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瑾萱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1-10章章节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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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适用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不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况:

  (1)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特殊:①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③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④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遵循的规定。(重点)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题8·单选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该期限是(  )。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答案】C

  2.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的限制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做假账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与会计职务有关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⑥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职务侵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⑦与会计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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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为主,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和其他学习方式。

  (1)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业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2)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4.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省级财政部门职责执行。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例题9·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最少应为(  )。

  A.20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68小时

  【答案】B

  【例题10·多选题】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有(  )。

  A.会计理论与实务

  B.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C.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D.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答案】ABCD

  【例题11·多选题】财政部门建立的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记录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信息有(  )。

  A.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B.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C.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D.受到奖惩的情况

  【答案】ABCD

  四、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三)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例题12·多选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除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记账工作外,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可以( )。

  A.一人一岗 B.一人多岗

  C.一岗多人 D.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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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

  (1)工作调动;

  (2)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

  (3)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

  (4)撤销会计职务;

  (5)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6)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7)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同监交的具体情况: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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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脱责任。

  【例题13·单选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

  A.一般会计人员

  B.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答案】C

  【例题14·判断题】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交。(  )

  【答案】√

  【例题15·判断题】移交人员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仍需对原工作期间经办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答案】√

  【例题16·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抵库”时,应采用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答案】B

  【例题17·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负责监交的是(  )。

  A.其他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人事负责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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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简单了解)

  通常讲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力等,从而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特征:

  1.违法是一种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2.违法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行为是一种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了法律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违法行为分类

  1.严重违法——犯罪,也就是刑事违法行为,是指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虽然也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

  【例题1·单选题】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职务过错的主体是(  )。

  A.公民

  B.法人

  C.自然人

  D.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D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①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③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吊销卫生许可证只能由卫生部门行使。

  ④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例题2·单选题】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是( )。

  A.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B.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后果的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当事人是受到他人胁迫而有违法行为

  【答案】C

  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①方式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包括(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联系与区别

  1)共同之处:

  ①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②均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③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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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3·多选题】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是(  )。

  A.均为具体行政行为

  B.均为惩戒措施

  C.制裁的对象相同

  D.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

  【答案】AB

  2)不同之处:

  ① 制裁的原因不同

  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② 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

  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例题4·单选题】行政处分的对象主要是指(  )。

  A.公民

  B.企业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个体工商户

  【答案】C

  ③ 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行政处分的制裁权——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须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④ 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

  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

  ⑤ 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即刑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行为);二是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关于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②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

  犯罪的客体——如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

  犯罪的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关于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①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制裁、补偿和强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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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教材无,但需要了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反行为的处罚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的罚款。

  A.1 000~10 000

  B.2 000~20 000

  C.3 000~30 000

  D.5 000~50 000

  【答案】B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6·判断题】张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因情节严重被其所在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答案】√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例题7·单选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  )。

  A.政治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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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1: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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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 行为特征

  2. 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

  3.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8·单选题】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办公室主任李某指使采购员张某伪造购物发票,多报销1 000元。对该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李某进行的处罚是(  )。

  A.通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通报,3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D.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例题9·单选题】对上题中的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张某进行的处罚是(  )。

  A.责令限期改正,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通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打击报复罪

  2.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五)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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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概述讲义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和法律依据

  1.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法律制度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例题1·判断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

  【答案】×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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