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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邹庆青

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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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融资租赁

  28.在融资租赁下持有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应收帐款,而不是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其金额应等于对该项租赁的投资净额。

  29.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质上转移了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金作为本金的收回和财务收益处理,作为出租人对其所作的投资和劳务的补偿和报酬。

  30.为谨慎起见,财务收益的确认应以这样一种模式为依据,该模式可以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未收回投资净额或未收回现全投资净额的一个固定的期间报酬率。对具有类似财务特性的租赁所使用的方法应当一致。

  31.出租人的目的在于将财务收益在整个租赁期内作合理有序的分配。这种收益的分配,通常采用的是可以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未收回投资净额固定的期间报酬率的模式。与一个会计期间有关的租金,除劳务费用之外,应冲减租赁的投资总额,同时减少本金和末实现财务收益。

  32.在将收益作有序的分配时,出租人还应考虑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如租金是否能够收回,未来利率水平的变化等。租赁期越长,所涉及的风险也越大。为谨慎起见,可能有必要调整收益确认的模式,以反映各种情况。

  33.在计算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总额时,对所使用的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的估计数应定期审核。如果预计的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发生永久性的减值,在租赁期内的收益分配也应作出修正,同时应将已列入预计收益金额的任何减值立即冲减收益。

  34.出租人在谈判和安排租赁时,经常会发生佣金和律师费之类的初始直接费用。在融资租赁中,这些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可以产生财务收益,所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或者在租赁期内冲减所产生的这种收益。在采用后一种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应将此项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并在同一期间将未实现财务收益中相等于初始直接费用的一部分确认为收益。

  35.在评价一项租赁所含的条款能否令投资产生满意的回报时,出租人应考虑与该项租赁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模式。在某些情况下,所得税的减免或递延,补助金的取得,以及第37段中所述的第三方提供资金,都会对与租赁资产有关的现金流量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

  36.如果能对影响现金流量的所得税因素作出有把握的预测,则计算租赁收益时应考虑这种因素。在这些情况下,为了谨慎起见,有关融资租赁的收益的确认,应以出租人的未收回现金投资净额而不是出租人的未收回投资净额的固定期间报酬率作为依据。

  37.某些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到三方,即承租人、出租人,以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长期贷款人,这些长期贷款人向承租人提供朝赁资产所需的部分购买资金,而且对出租人一般没有追索权。这种租赁交易有时称为杠杆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所记录的租赁投资金额应扣除没有追索权的债务以及支付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财务费用,并且在有关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现金投资净额的基础上确认财务收益。

  38.在分配收益时,采用租赁投资净额还是采用现金投资净额,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对具有同样财务特性的租赁应采用一致的方法,并加以揭示。

  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租赁

  39.当制造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时,应按照企业对直接销售所采用的政策,将销售损益记入本期净损益中。如人为地压低利率,则销售利润应仅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时所应得的利润。初始直接费用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为费用。

  40.制造商或经销商经常向顾客提供购买或租赁一项资产的选择权。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一项资产的融资租赁会产生两种收益:

  (1)相当于出租资产按正常的销售价格(扣除任何适用的数量折扣和商业折扣)直接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或损失。

  (2)租赁期内的财务收益。

  41.制造商或经销商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所记录的销售收入,应是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租赁最低付款与应归出租人的预计未予担保残值的合计数以商业利率进行贴现以后的现值(如果该数额小于前者的话)。在租赁开始日所确认的销售成本,应是租赁资产的成本或帐面成本(如果两者不同的话)。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销售利润,它应按企业在销售中通常执行的政策予以确认。

  42.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有时会人为地采用低利率来吸引顾客。这种利率的使用会导致交易的总收益在销售时被过多地确认。

  43.因为初始直接费用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的销售利润有关,因此通常在租赁开始日即确认为费用。

  经营租赁

  44.经营租赁所持有的资产应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45.在经营租赁中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所有。因此,出租人应将该资产作为折旧性资产处理。因为经营租赁不等同于销售,因此制造商或经销商对经营租赁不确认销售利润。

  46.租金收益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予以确认,除非另有更能表达租赁收益获得过程的有规则的时间模式。

  47.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为获得租金收益而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费用。租金收益(不包括诸如保险和维护等的劳务收入)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予以确认,除非另有更能表达租赁收益获得过程的有规则的时间模式。

  48.专门为获得经营租赁的收入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递延处理,并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收益确认的比例加以分摊,也可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49.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按出租人为同类资产所采用的正常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基础进行计提,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作的规定,计算折旧额。

  50.租赁资产,应按出租人为同类资产所采用的正常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基础计提折旧,并将折旧额有规则地分摊于其使用年限中的每个会计期间。

  揭示

  51.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作为融资租赁予以报告的租赁投资总额、有关的未实现财务收益和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等,予以揭示。

  52.在扣除已取消租赁的有关金额之后,将投资总额减去该会计期内新增租赁业务的未实现收益以后的金额予以揭示,有助于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有时还需对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以及在未来特定期间可收取的融资租赁的最低付款予以揭示。

  53.对为了产生一个固定的期间报酬率而采用的分配收益的方法应加以揭示,并指出该报酬率是根据租赁中未收回的投资净额还是根据未收回的现金投资净额进行计算的。如采用的方法不只一种,其他方法也应予以揭示。

  54.当出租人的主要业务是经营租赁时,出租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个主要类别的资产的金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进行揭示。

  55.为经营租赁而持有的资产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列示。有时还要提供关于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从经营租赁中获得的租金收益的金额以及将来可从不可取消的租赁中获取的租赁最低付款方面的信息。对后者,既要列出总数,还要列出在未来特定期间的数额。 售后租回

  56.售后租回交易涉及到卖主售出一项资产后,再将该资产租赁回来。由于租金与售价是作为一件事加以协商的,因此它们通常相互关联,并不一定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所涉及的租赁类型。

  5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如器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8.如果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该交易实质上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并以该资产作为抵押。因此,不宜将销售收入超出帐面金额的部分认为是收益予以确认。如需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9.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任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60.如果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租金和售价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该交易实质上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予以确认。

  61.对经营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应对相当于该差额的损失立即加以确认。

  62.对融资租赁来说,无需作此类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将其帐面价值降低到可收回的金额。

  生效日期

  6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对融资租赁的过渡性规定

  64.自本号准则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可采用过渡性规定,同时希望租赁双方采用本号准则的全部条款。如果租赁双方对以不信息作出揭示,则可以不全部采用本号准则:对承租人而言,应揭示以下第(1)条或第(2)条:

  (1)①如融资租赁已按本号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需说明在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②对本期净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

  (2)①已确认为使用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的金额;以及②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应付回资租赁的租金的义务。

  对出租人而言,应说明确认融资租赁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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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收益被定义为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因资产的流入或增加、负债的减少而导致的权益的增加,但不包括由于投资者出资而引起的权益的增加。

  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可以有各种名称,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费、利息、股利和使用费。本号准则旨在阐明对于一定类型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收入所作的会计处理。

  对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确认收入的时间。收入应在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本号准则将明确何时适用以上标准对收入进行确认。此外,本号准则还将提供运用这些标准的实务指南。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以下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收入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以及

  (3)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

  3.商品包括企业为出售而生产和外购的商品,如零售商购进的商品,或持有的待售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

  4.提供劳务,其典型方式是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劳务。该劳务可仅限于一个会计期间,也可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某些劳务合同与建筑合同直接相关,如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所提供的劳务。由这些合同所产生的收入不在本号准则中涉及,而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所规定的对建筑合同的要求来处理。

  5.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有以下形式:

  (1)利息,是指因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支付或应付给企业的费用;

  (2)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支付给企业的费用;以及

  (3)股利,是指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而分得的利润。

  6.本号准则不涉及到由以下方式产生的收入:

  (1)租赁协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由投资产生的股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变现(在金融工具的准则中涉及);

  (5)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变动;

  (6)牲畜、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以及

  (7)矿产的开采。

  定义

  7.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总额。该流人仅指引起权益增加的部分,而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出资引起的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有关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就资产的交换或者负债的结算所达成的价格。

  8.收入仅包括在企业自己的帐户中所收到的和应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总额。代第三方收取的销售税、产品和服务税以及增值税之类的金额不是所引起的经济利益,虽流入企业但不增加企业的权益,因此不包括在收入之内。类似地,在代理经销中,代理商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总额包括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但并不引起该代理企业权益的增加。该项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不属于收入,而佣金的金额则属于收入。

  收入的计量

  9.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的价合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1O.交易所产生的收入额通常由企业与资产的购买方或使用方所达成的协议来决定。该项金额是以企业已收或应收的价款的公允价值为根据,并考虑了企业允诺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进行计量的。

  11.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价款采用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而收入的金额是已收到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但是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被延迟时,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将低于已收或应收的现金的名义金额。   例如,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向买方提供无息信贷,或从买方手中接受一张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应收票据作为价款。一旦上述安排实际上构成一项融资交易,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应通过对所有的未来收入采用设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后来确定。该设定贴现率可以根据下列数额比较清楚地确定:

  (1)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公司发行类似票据所采用的通行利率;或

  (2)将票据的名义金额贴现为商品或劳务的现行的现金销售价格所采用的折现率。该价款的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应根据第29和第30段的规定,确认为利息收入。

  12.在交换或互换具有类似性质和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这种交换不能视为产生收入的交易。这种情况较多地发生在石油或牛奶等商品上,供应商为了各自所需,定期和定点地交换或互换在不同地点存放的存货。只有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换取了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该交换才可认定为产生收入的交易。收入应按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当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时,收入就按所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 交易的确认

  13.本号准则中的确认标准,通常可以单独地运用于各项交易。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有必要运用该标准确认单项交易中的可分割部分。

  例如,当一个产品的售价中包括了一项可分割的售后服务费用,该金额应作递延处理,并在服务实际提供的期间再确认为收入。相反地,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互相联系紧密,以致不整体考虑这一系列交易便无法理解其商业效果时,确认标准就应同时运用于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例如,企业可能在出售商品的同时,单独约定日后回购该商品,因此上述交易的实质效果将被否定。在此情况下,这两项交易应合并处理。 商品销售

  14.当以下所有的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应确认商品销售的收入:

  (1)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不再继续保密与所有权有关的管理权或不再对已售出商品进行实际的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4)与该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

  (5)与该交易有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15.在评价企业在何时向买方转移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时,需要对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与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物向买方的转手同时发生的,如大多数的零售交易。而在其他情况下,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物的转手并不同时发生。

  16.如果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该交易就不是一项销售,因此,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企业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可能有多种方式。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就可能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企业保留了对正常保修条款没有包括的不满意的产品或劳务进行补偿的义务;

  (2)从一项特定的销售中获取的收入将必然地取决于买方从该商品的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3)船运货物有待安装,并且该安装是企业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

  (4)买方有权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理由退货,并且企业无法确定发生退货的可能性。

  17.如果企业仅仅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一项不重要的风险,该交易即构成一项销售,其收入即可予以确认。

  例如,卖方仅仅是为了确保收到货款而保留了商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已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该交易便构成一项销售,其收入也应予以确认。

  又如,在零售交易中卖方承诺顾客如果不满意可以退货,这也是一个企业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不重要风险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能够可靠地预计未来的退货量,并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为退货损失确认一项负债,便可以确认该销售的收入。

  18.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将流入企业时,方可予以确认。在某些情况下,一直要到收到了价款或消除了不确定性,经济利益才有可能进入企业。

  例如,可能无法确定外国政府当局是否会允许将在外国销售的款项汇回本国。一旦获准,这种不确定性即得到消除,收入也就可以确认。但是,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这项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对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19.与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同时加以确认。该过程通常被称为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当确认收入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时,对包括在货物发运后发生的保修费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费用,通常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但是当这些费用无法可靠地予以计量时,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因销售商品而已经收到的任何价款均应作为负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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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劳务

  20.当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予以预计时,与此项交易有关的收入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完成的程度予以确认。

  当以下所有的条件均得以满足时,交易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予以预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2)与该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完成的程度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以及

  (4)交易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和完成交易所条的费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21.根据交易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的方法通常称为完成百分比法。根据这种方法,应将收入在提供劳务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以这种基础来确认收入,能够提供反映会计期间内劳务活动及其成果的有用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也要求按这种基础来确认收入。该准则的要求一般适用于确认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及其有关费用。

  22.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可予以确认。但是,一旦已被确认的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该项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对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23.企业一旦就以下方面与交易的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便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1)各方对于劳务的提供和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权;

  (2)交换的价款;以及

  (3)结算的方式与条件。

  企业通常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劳务的提供,企业应检查收入的预计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但需要修订并不意味着交易结果是不能够可靠地预计的。

  24.交易的完成程度可以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采用能够可靠计量所完成的劳务的方法。根据交易的性质,这些方法可能包括:

  (1)完工工作测量法;

  (2)迄今已完工劳务占全部应提供劳务的百分比法;或

  (3)迄今已发生费用占预计交易总费用的百分比法。

  只有反映迄今已完工劳务的费用才可计算在迄今已发生费用内。只有反映迄今已完工或将要提供的劳务的费用才可计算在预计交易总费用内。从顾客处收取的进度付款和预付款通常并不反映已完工的劳务量。

  25.在实务中,如特定期间内劳务完成的作业项数不确定,则应采用直线法在此特定期间内确认收入,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成程度。如果某种特别的作业比其他任何作业更为重要,应推迟到该重要作业完成后才确认收入。

  26.当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的结果不能得到可靠的预计时,收入的确认仅限于已经确认能够得到补偿的费用数额。

  27.在交易的初期,通常无法可靠地预计交易的结果。然而,企业很可能对已发生的交易费用能够得到补偿。因此,收入的确认仅限于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费用。如果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予以预计,则不能确认利润。

  28.当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予以预计,并且发生的费用将很可能无法收回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确认为费用。一旦导致合同结果难以可靠预计的不确定性消失,则可按第20段而不是第26段的规定,对收入进行确认。

  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29.在以下情况下,对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应根据第30段的规定确认为收入:

  (1)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30.收入应按以下基础予以确认:

  (1)利息应以时间为基础,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按比例加以确认;

  (2)使用费应以应计制为基础,根据有关协议的性质加以确认;和

  (3)胜利应以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力为基础加以确认。

  31.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是指将资产使用年限内预计收到的一系列本来现金收入贴现后等于资产的初始帐面价值的贴现率。利息收入包括所有的折价、溢价或债券帐面价值与其到期金额之间的其他差额的摊销金额。

  32.当未支付的利息已在收购一项产生利息的投资前按应计制入帐时,对以后收到的利息应在购置投资项目的前后期间进行分配、其中只有分配给购置后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入。如宣告发放的权益性证券的股利来源于购置前的净收益,则该股利应从证券成本中扣除。如该分配未经仲裁难以作出,只要该股利明显是权益性证券部分成本的补偿,就应确认为收入。

  33.使用费应按应计制根据有关协议的条款予以记帐,并通常按这一基础予以确认,除非根据协议的规定,按其他有规则的恰当基础予以确认将更为合理。

  34.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方可予以确认。然而,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时,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揭示

  35.企业应揭示:

  (1)确认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中包括确定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

  (2)在本期确认的包括以下收入项目在内的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

  ②提供劳务;

  ③利息;

  ④使用费;

  ⑤股利;以及

  (3)包括在各类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的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36.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揭示任何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由诸如保修费用、索赔、罚款及其他可能的损失所致。

  生效日期

  3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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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在许多国家,提供退休金成为企业对员工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对退休金费用进行适当的核算和揭示是至关重要的。

  本号准则旨在阐明将提供退休金的费用确认为费用的时间以及应予确认的金额。此外,还阐明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于揭示的有关信息。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退休金计划的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早准则替代于1983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主财务报表中对退休金费用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适用于根据退休金计划提取的所有退休金,无论该计划是如何制定的、正式与否,以及是否相应设立基金。当企业依据法律或行业规划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州、行业或其他的多重雇主退休金计划,并且参加符合退休金计划定义的雇佣终止补偿协议时,也应采用本号准则。

  4.许多雇主向其雇员提供其他形式的报酬或退休福利,其中包括延期补偿安排、资深雇员的带薪假期、保健福利计划及奖金计划等。尽管这些安排在与退休金计划本质相同时,可采用与退休金费用相似的方式进行核算和揭示,但在本号准则中将不予涉及关于这些安排的费用。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退休金计划,是指企业对雇员在其终止服务时或终止服务之后,向其提供退休金的安排(或按年支付,或一次付清),该退休金或雇主为此提供的金额,应在雇员退休之前,根据有关文件的条款或企业的惯例,予以确定或预计。

  规定供款的计划,是指根据供款形成的基金以及它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应支付的退休金金额的退休金计划。规定退休金的计划,是指根据雇员的工资和服务年限,来确定应支付的退休金金额的退休金计划。  设立基金,是指为了承担未来支付退休金的义务而向企业以外的实体(基金组织)转移资产。

  本期服务费用,是指企业根据退休金计划,为获得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在本期所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过去服务费用,是指企业根据退休金计划,为获得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在以前年度所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并且是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

  (1)制定退休金计划;或

  (2)对原退休金计划作修改。

  经验性调整,是指由于以前对未来事项的保险统计假定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而对退休金费用所作的调整。

  退休金计划

  6.大多数退休金计划是企业与其雇员或雇员代表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企业可能将这些计划作为对其雇员正式报酬的一部分。在某些国家,企业可能是依据法律或行业规划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州、行业或其他的多雇主退休金计划。退休金计划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协议,或仅仅是根据企业的惯例而建立的。

  设立基金

  7.许多退休金计划涉及单独的基金,由企业,有时也由企业的雇员对其供款,以便履行企业将来支付退休金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此类基金是单独的实体,并通常由第三方进行管理。该第三方可以由企业或其雇员指定,全权管理基金的投资和退休金的支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保留了向雇员提供约定退休金的义务,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这种义务。

  8.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该合同所保险的退休金并不需要与企业支付退休金的义务有直接或自动的联系。涉及保险合同的退休金计划类似于其他设立基金的计划,并且与其他设立基金的计划一样设立。其会计处理与基金之间存在着区别。

  9.在某些退休金计划中,企业根据该计划的要求没有设立单独的基金,而由企业保留了向其雇员支付退休金的义务。此类退休金计划称为非基金计划。

  退休金计划的种类

  10.为适应本号准则的需要,将退休金计划分为规定供款的计划和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两类。

  11.在规定供款的计划下,企业的义务在于其同意向单独的基金提供款项,作为向其雇员支付退休金的准备金。雇员的未来退休金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及其雇员向基金提供的款项以及基金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对规定的供款计划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并不需要保险统计员的意见,尽管有时该意见可用来估算按照供款水平,在将来可取得的退休金以及预计基金的经营业绩。

  12.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向在职和已退休雇员提供退休金,其金额通常根据雇员工资和服务年限,采用公式予以确定。企业按照保险统计员的意见,定期计算其承诺的退休金的现值。有时保险统计员还需评价该计划的财务状况,并对基金将来的供款水平提出建议。

  13.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可以设立基金,或部分设立或根本不设立基金。但是采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的企业,无论如何安排筹资,都有义务根据文件的规定或企业的惯例支付其承诺的退休金。如设立了基金,到期支付退休金有赖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以及企业补偿基金的资金缺口的能力。如未设立基金,到期支付退休金有赖于企业到期时履行支付退休金义务的能力。

  14.退休金计划可以同时具有规定供款的计划和规定退休金的计划这两者的特征。

  例如,一个退休金计划可能规定了用于确定退休金的供款方法,因而好像是规定供款的计划。但该计划可能还使企业对特定种类的退休金、特定水平的退休金,或用于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应达到确定的回报率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计划实质上是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企业支付退休金的费用应予以相应确定并作会计处理。退休金计划应划分为规定供款的计划还是应划分为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取决于其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实质。决定因素在于企业是否有义务根据文件的规定或企业的惯例支付其承诺的退休金。

  15.由国家、州、行业或其他的多重雇主退休金计划所规定的退休金的支付,可能并非是企业的责任,这些计划的费用可能是以国家、州、行业或多重雇主为基础作一般估算的。尽管这些计划的特征各异,但仍然可以按企业对这些计划负有的义务,从性质上将它们划分为规定供款的计划和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如计划规定企业的义务在于提供约定水平的退休金,则可认定该计划是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如企业的义务在于按计划提供特定的供款,则可认定该计划是规定供款的计划。

  对退休金成本的会计处理

  16.当有权取得退休金的雇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就会发生退休金的费用。因此,该退休金费用应在服务提供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如退休金费用仅在雇员退休或收到退休金时予以确认,则无法将这些费用分摊于雇员提供服务的各个期间。即使计划允许企业终止履行其在该计划下的义务,如雇员继续留任,企业通常仍然无法取消该计划。由于缺乏相反的证据,企业对退休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基于如下假定:即现在承诺支付给雇员退休金的企业将在雇员预期的服务年限内信守该承诺。因此,退休金费用无论是否导致一项法定负债的发生,均应予以确认。

  17.在设立基金的退休金计划的情况下,企业向基金提供的金额并不一定需要在当期确认为费用。退休金基金的设立与为确认费用而对提供该退休金的费用进行分摊,是截然不同的。基金的设立是一个融资程序,企业在确定各期筹措的金额时,受到诸如现有现金数及纳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与此相反的是,会计处理的目的在于确保退休金费用在有权获得退休金的雇员提供其服务的当期即被确认为费用。规定供款的计划。

  退休金费用的确认

  18.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根据雇员的服务而向规定供救的计划提供的金额,应在当期确认为费用。

  19.企业向规定供款的计划提供的金额,通常可根据计划中有关条款列出的公式计算确定。因此,当期服务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供款金额。

  20.企业可能同意向规定供款的计划提供附加的供款金额。附加供款金额应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例如,若该附加供款金额是参考雇员以前年度提供的服务加以确定的,并以此作为对现有雇员在现在和未来提供服务的回报,则该附加的供款金额应在这些雇员预期的服务年限内,有规则地分配并确认为费用。如该附加的供款金额涉及已退休雇员,因企业预计从这些雇员处无法再得到进一步服务,所以,应在承诺支付该附加供款金额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1.企业同意供款的金额,决定了需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和企业在规定供款的计划下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计划的终止通常并不会导致要求确认为负债和费用的任何额外义务。然而,如果企业同意增加供款但还没有确认为费用,当退休金计划很可能终止时,这种附加的义务需要确认为负债和费用。

  揭示

  22.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对规定供款的计划作出以下揭示:

  (1)对各项计划的一般性说明,包括受益的雇员群体;

  (2)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3)与退休金有关,并且影响当期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23.企业如有一个以上的规定供款的计划,则财务报表可将所有计划加总、或单项分列、或按认为最有用的方式分类汇总作相应揭示。规定退休金的计划

  退休金费用

  24.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下,当期的费用应包括:

  (1)当期服务费用;

  (2)根据现任和已退休雇员的过去服务费用、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定的变化而在当期确认的金额;

  (3)任何计划的终止、缩减或估算所产生的结果。

  本期服务费用的确认

  25.规定退休金的计划的本期服务费用,应在本期确认为费用。

  26.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尤其那些根据临近退休或退休时的工资确定退休金的计划,给费用的估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影响最终的退休金的金额,从而影响退休金的费用的变化因素很多,企业因这些计划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是不流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例如,未来退休金的金额可能由雇员在退休时的工资和他们的服务年限来决定,而这两者都是不确定的。而且,在估算该义务时,需要对企业基本上无法控制的未来条件和事项作出假设,诸如基金中资产的投资收益和雇员的变动。此外,这些长期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某些估算发生变化,而这些估算与本期服务费用有重要的联系。

  27.因假定与经验之间的差异具有潜在的重大影响,有必要定期获得保险统计(至少每三年一次为宜),以便确定退休金费用的金额。如间隔期间内计划施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某些事项表明需对一项或多项假定作出调整,则应另行增加估价次数。退休金费用而非本期服务费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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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雇员

  28.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的情况下,过去服务费用、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的假定发生变化的影响,以及根据在职雇员的情况对计划作修改的影响,应有规则地在这些雇员的预计剩余服务年限内确认为费用和收益。

  如发生本号准则第33段所述的情况,或在某些计划修改的情况下需要采用更短的期限,以反映企业获取的经济利益时,可作例外处理。

  29.过去服务费用因退休金计划的建立或修改而产生。企业中原已雇请的雇员或已参加现有退休金计划比其他雇员时间长的雇员,将得到额外的退休金。例如,在因通货膨胀或其他原因而使退休金明显不恰当时,计划可能需作相应改进以增加退休金的金额。该部分退休金是对这些雇员在未来提供服务的一种回报。因此,过去服务费用通常应在现在和将来提供服务的期间作出分摊,而不需考虑这些费用是根据雇员在以前期间的服务进行计算的。

  30.经验性调整因统计假定与实际情况之间不可避免的差异而产生。例如,雇员的变动水平可能与最新的统计估计有所不同。这些经验性调整可能导致费用或收益的发生。相对于主要靠实际经验确定的费用而言,根据统计假定确定的费用金额能为各期的费用提供更为可靠的计量。并且,就长期来看,经验性调整可能是可以互相抵销的。因此,经验性调整通常应在在职雇员的预计剩余服务年限内进行分摊。

  31.当在较长期间内实际情况与最初的保险统计假定之间始终出现差异时,应对保险统计假定作出改变。这些变动可能导致费用或收益的发生。它们等同于因新情况而导致的会计估计的变更(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因此,这些变动对统计假定的影响通常应在在职雇员的预期剩余服务年限内进行分摊。

  32.在职雇员的退休金费用而非本期服务费用,可能在一个比有关雇员的预期剩余服务年限更短的期间内对企业产生经济利益。此类费用应在该较短的期间内确认为费用。例如,当计划频繁修改时,额外费用可以在至预期发生下一次计划修改为止的期间内,有规则地确认为费用或收益。

  计划的终止、缩减和估算

  33.人当规定退休金的计划很可能发生终止、或缩减、或将对应付的退休金进行估器时,则:

  (1)对任何因此增加的退休金费用应立即确认为费用;并且

  (2)对任何因此产生的利得,应在计划终止、缩减或估算的当期确认为收益。

  34.计划缩减一般发生在企业退休金计划的受益雇员数大量减少,或现有雇员为未来服务的一部分将不再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时。缩减的可能性是由孤立的事件产生的,如工厂关闭或分部的停业使参加退休金的雇员人数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缩减也可能是由于计划的终止或暂停产生的。

  35.被裁减的雇员将不再为其雇主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而其过去服务费用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6.退休金的估算发生在企业履行其支付退休金的义务时。例如,企业以一次性的现金付款来交换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收取退休金的权力。

  37.因退休金计划的终止、缩减或估算而导致的利得和损失,包括了对确认过去服务费用所作的某些调整、经验性调整、尚未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保险统计假定变化的影响,以及计划变更的影响。如果采用本号准则将导致会计政策的变更,则由于应用第53(2)段的过渡性规定而没有将一部分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该部分金额也应包括在因计划终止、缩减或估算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之内。

  已退休雇员

  38.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中,对已退休雇员作有关修改的影响,应根据退休金修改影响的现值予以计量,并在修改的当期确认费用或收益。

  39.对于向已退休雇员提供修改后的退休金所产生的影响,由于企业预计已无法从这些雇员处取得未来服务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该影响应在计划修改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收益。

  保险统计估价方法

  40.为估算企业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下承担的义务,已有许多保险统计估价方法提出。尽管这些方法主要是为了计算基金的需要而设计的,但这些方法也经常用于会计核算,以确定企业因提供退休金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在各期确认的费用。本号准则的附录介绍了这些方法。

  41.为了在雇员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摊退休金的费用,通常宜采用特定方法和假定,以便确定企业承诺的退休金的保险统计现值。这些方法应使年度本期服务费用与雇员报酬之间形成有规则的联系。企业承诺的退休金的保险统计现值,是指在职及已退休的雇员因其已提供的服务而从退休金计划中得到的款项的现值。由于采用的保险统计估价方法以及对影响计算的变动因素所作的假定各有不同,所确认的费用也会有重大差异。 基准处理方法

  42.根据规定退休金的计划而提供退休金的费用,应采用应计退休金估价法予以确认。

  43.应计退休金估价法,是根据截至保险统计估价日为止雇缓缓_鱼已提供的服务,确定提供退休金的费用的保险统计估价方法。根应计退休金估价法,适用每个雇员的年度本期服务费用,随着退休时间的接近而增加。其原因在于,随着退休金支付之日的临近,以及雇员继续参加退休金计划的可能性的增大,当期服务所得的退休金的贴现值也越来越大。当退休金根据雇员退休时的工资确定,并且将通货膨胀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加以贴现,上述影响将更为目增明显。尽管如此,如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人数与年龄分布保持相对的稳定,则就退休金计划整体而言,年度本期服务费用将趋向于与各期的报酬形成有规则的联系。 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44.根据规定退休金的计划而提供退休金的费用,应采用预回计退休金估价法予以确认。

  45.预计退休金估价法,是根据截至保险统计估价日为止雇员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确定提供退休金的费用的保险统计估价方法。该方法将费用按绝对数或工资的百分比,在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的整个服务期间内作平均分摊。该方法使年度本期服夜缀务费用趋于相对稳定。 保险统计假定

  46.应采用信当和一致的假定,结合对截至退休日工资水平的预计,确定退休金的费用。

  47.在预计通货膨胀率、工资水平和投资回报的未来趋势时,其内在的不确定性应在保险统计估价时,采用一系列相互一致的假定加以考虑。这种一致性是通过保险统计假定取得的,即尽管在一项或几项假定中所用的绝对数可能不能反映目前的短期经验,但保险统计假定仍然反映了通货膨胀、工资增长率、用作退休金计划的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和贴现率等之间长期的经济关系。直到最后一个退休金领取人预期去世之日为止,均应对这些假定作出预计,所以这种假定本质上是长期的。

  48.以下保险统计假定常常用于确定企业提供退休金的费用:

  (1)在根据截至保险统计估价日为止雇员已提供的服务,来确定企业承诺的退休金的费用的保险统计现值时,假定贴现率反映了长期利率或其近似值,并且退休金预期将按此贴现率进行结算;

  (2)用作退休金计划的资产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的。如公允价值通过将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而加以预计时,则该长期回报率反映了到退休金支付之日为止的一段时期内,用作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可获得的预计总收益(利息、股利和资产增值)的平均水平;

  (3)如退休金是根据未来工资水平确定的,例如最后工资和服务年限平均法的情况,则计划终止前工资的增长应反映诸如通货膨胀、晋升和奖励等因素;和

  (4)对诸如生活费用调整等因素影响退休金的自动增长,应予考虑。

  如果对退休金增长没有正式规定的,企业或退休金计划应根据惯例对退休金作有规则的增长,并应假定此种增长将持续下去。

  49.确定雇主提供退休金的费用所采用的保险统计假定,是基于长期的考虑的。如工资水平的增长超出了假定的增长率,并且这种趋势将持续下去,那么就有必要对这些假定作出调整。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可能只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产生的,而这些情况预g或将不再出现。在后一种情况下,对工资先前所作的假定可能不需变化。

  保险统计估价方法的变更

  50.对于将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空成了基准处理方法或作相5反的转换,而导致的保险统计估价法发生的变更,其影响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和揭示。

  揭示

  51.财务报表应对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作如下揭示:

  (1)对计划的一般性说明,包括受益的雇员群体;

  (2)对退休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对所采用的保险统计方法作一般性说明(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

  (3)该计划是否设立基金;

  (4)在这一期间内确认为使用或收益的金额;

  (5)在最近一次保险统计估价日对已承诺的退休金计算的保论统计现值;

  (6)在计划设立了基金的情况下,该计划下的资产在最近一次保险统计估价日的公允价值;

  (7)如果在计划起始日用于设立基金的金额与同期确认为费用或收益的(或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借记或贷记日有收益的)金额有所不同,需揭示因此产生的负债或资产金额以及设立基金所用的方法。如一个雇主拥有一个以上的退休金计划,并因此同时发生资产和负债,该资产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8)在确定退休金费用时主要采用的保险统计假定以及这些假定发生的重大变更;

  (9)最近一次保险统计估价的日期和进行估价的频率;

  (10)其他任何涉及退休金,并影响与前期可比性的重大事项,诸如计划终止、缩减和估算等。

  52.企业如有一个以上的退休金计划,则财务报表可将所有计划加总、或单项分列、或按认为最有用的方式分类汇总作相应揭示。尽管如此,如一项计划或多项计划与其他计划的损益发生相互抵销,揭示的信息将因此减少,因此,这种互相抵销是不恰当的。

  所有的退休金计划过渡性规定

  53.当企业采用本号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的变更时,应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确认因变更的累积影响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或

  (2)揭示在变更期间这种变更的累积影响及尚未确认的金额。在开始采用本号准则之日尚未确认的金额,应在不超过参加退休金计划的雇员的预计剩余服务年限的期间内,作为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在以后期间发生的退休金费用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生效日期

  54.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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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1983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揭示,以及对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揭示。

  2.本号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的补充资料中,由于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2)以利益形式提供给企业的政府援助。这种援助可用于确定应税收益,也可在所得税负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或限制(诸如所得税免征期、投资税减免、加速折旧所产生的税项减免和降低所得税率等)。

  (3)政府对企业所有权的参与。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政府,是指政府、政府机构和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类似团体。

  政府援助,是指政府为了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企业或一系列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本号准则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括只是通过采取影响企业一段经营环境的行为而间接提供的利益,诸如在开发区内提供基础设施,或者给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是指这样的政府补助,其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可免予归还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同意在某些规定的条件下不要求归还的贷款。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的金额。

  4.不论是在所给援助的性质上,还是在援助的一般附加条件上,政府援助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援助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鼓励企业采取某项行为。而这项行为,如果不提供援助,企业通常不会采取。

  5.企业接受政府援助对于呈报财务报表有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如果资源已经发生转移,就必须为这种转移的会计处理找出恰当的方法。

  第二,需要说明企业由于这些援助在报告期内受益的程度。这样便于将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6.政府补助有时也有其他称呼,诸如补贴、补助金或奖赏。

  政府补助

  7.政府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和

  (2)补助即将收到。

  8.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收到一笔补助本身并不能提供结论性的证据,证明补助所附的条件已经或即将满足。

  9.收取补助的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减少对政府的负债,都应以同样方式对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10.对于政府提供的可免予归还的贷款,如果可以合理地保证企业将满足免予归还贷款的条件,则可作政府补助处理。

  11.一旦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任何有关的或有事项,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进行处理。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1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收益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14.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和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15.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16.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在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如果以收款为基础,确认收益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并且,如果收款不是在一个期间发生的,只有当不存在将补助分配到各个期间的基础时,才能以收款为基础来确认收益。

  17.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确认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的期间,是容易确定的。因此,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类似的,与折旧性资产有关的补助,一般应按这些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在各会计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18.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有关的补助,可能还需要企业完成某些义务,因此,应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例如,一项对土地的补助可能是以在规定位置上建造建筑物为条件,在建筑物使用期内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可能是恰当的。

  19.有时,所取得的补助是一揽子财务或财政援助的一部分,并因此而附带着不少条件。在这些情况下,应小心确定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情况,因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决定补助是否在会计期间获得的基础。有可能需要按一种基础分配一部分补助,而按另一种基础分配另一部分补助。

  20.一项政府补助,如果为了弥补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而成为应收项目,或是在将来不发生有关费用的情况下,为了立即向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而成为应收项目,则应在该项补助成为应收项目的当期确认为收益。如果合适的话,则应确认为非常项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思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21.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补助可能是为了立即向一个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而不是作为企业承担特定费用的一种奖励。这些补助可能只限于个别企业,而不适用于整类受益人。对于这些情况,可能宜在企业有资格接收补助的期间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将补助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来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22.一项政府补助可能作为对企业过去会计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而成为企业的应收项目。对于这种补助,应当在其成为应收项目的时期内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可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

  23.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在这些情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对补助和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办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助。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4.在资产负债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技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补助时,既可将补助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

  25.在财务报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或补助的适当部分)时,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26.一种方法是将补助列作递延收益,并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

  27.另一种方法是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通过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在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

  28.资产的购买和有关补助的收入,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有较大的变动。因此,为了反映在资产上的投资总额,这些变动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通常作为单独项目加以揭示,不管在资产负债表的呈报上是否从有关资产中扣除补助。

  与收益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9.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有时可以单独地,或是在其他收益之类的栏目下,作为损益表中的贷方项目予以呈报。备选的方法是,在报告有关费用时将其减去。

  30.上述第一种方法的支持者认为,将收益项目和费用项目抵销是不恰当的,应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以便与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作出比较。第二种方法的支持者则认为,如果企业不能得到补助则不会发生费用,因此,在呈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可能会引起误解。

  31.在呈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时,上述两种方法都认为是可接受的。为了对财务报表有恰当的理解,揭示这种补助可能是必要的。通常,揭示这种补助对任何需要单独反映的收益或费用项目的影响是恰当的。

  政府补助的归还

  32.一项政府补助当其成为应当归还的项目时,应作为对会计估计的修订进行会计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归还一项与收益有关的补助,首先应冲减为这种补助设置的递延收益的未摊销余额。如果归还金额超过了未摊销递延收益,或者不再存在递延收益时,归还额应立即直接确认为费用。归还一项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在会计记录上是根据归还额增加资产的帐面金额,或减少递延收益的余额。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本应提取的那些累计折旧补提额,应当立即确认为费用。

  33.与资产有关的补助需归还的那些情况,要求能够考虑对资产新的帐面金额可能发生的损失。

  政府援助

  34.本号准则第3段对政府补助所下的定义,不包括那些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某些方式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不能与企业的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35.不能合理地给定价值的政府援助的例子,有免费的技术或市场咨询和提供担保等。对企业的一部分销售负责的政府采购政策,则是不能与企业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政府援助的一个例子。受益的存在也许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任何企图把企业的交易活动和政府援助区分开的做法,都是武断的。

  36.由于上述例子中企业受益的重要性,可能需要揭示这种援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以使财务报表不被误解。

  37.无息或低息贷款是政府援助的一种形式,但其受益无法通过推算利息去计算。

  38.在本号准则中,政府援助不包括由于改善一般运输条件和通讯网络而提供的基础设施,也不包括提供诸如灌溉和水脉等经过改造的设施,这些援助是在持续不断的基础上,为整个地方社会提供的福利。

  揭示

  39.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揭示:

  (1)对政府补助采取的会计政策,包括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呈报方法;

  (2)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

  (3)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

  过渡性规定

  40.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号准则时,应该:

  (1)遵守揭示方面的要求(如适合的话);

  (2)采取下述两种做法之一:

  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为会计政策的变更调整财务报表。

  ②只对在本号准则生效后才成为应收或应归还项目的补助或补助的一部分,使用本号准则的会计规定

  生效日期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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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企业可以用两种方式从事对外的活动。它可能具有用外币计价的交易活动,也可能具有国外的经营。为了使外币交易和国外经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交易必须以企业的报告货币来表述,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也必须换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

  在对外币交易和国外经营的会计处理中,主要问题是决定使用何种汇率以及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汇率变动的影响。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

  (1)对外币计价的交易的会计处理;和

  (2)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或权益法对已包括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

  2.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外币项目进行长期保值所作的会计处理,但对国外实体投资净额进行套期保值而产生的外币负债所引起汇兑差额的分类,则可以例外。套期保值会计的其他方面,包括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标准,将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中涉及。

  3.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

  4.本号准则不对企业呈报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货币作出特别的规定。然而,企业通常应采用其所在国的货币作为报告货币。如果企业采用不同的货币,本号准则要求揭示使用该种货币的原因。本号准则还要求揭示报告货币发生任何变更的原因。

  5.本号准则不涉及企业为了方便那些习惯使用另一种货币的读者或类似目的,而将财务报表由报告货币再换算为另一种货币的情况。

  6.本号准则不涉及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由外币交易形成的现金流量和国外经营的现金流量的换算进行呈报的问题(见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定义

  7.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国外经营,是指活动基地或活动范围在报告企业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的报告企业的附属公司、联营企、合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国外实体,是指其活动不属于报告企业活动有机组成部分的那种国外经营。

  报告货币,是指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

  外币,是指企业报告货币以外的货币。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交换的比率。

  汇兑差额,是指用报告货币按不同的汇率报告相同数量的外币而产生的差额。

  即期汇率,是指在特定日期的当天兑换两国货币的汇率。

  期末汇率,是捐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对国外实体的投资净额,是指报告企业在国外实体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拥有的货币和应以货币结算的资产和负债。其他的资产和负债都是非货币性项目。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外币交易

  初始确认

  8.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要求以外币结算的一种交易,包括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产生的交易:

  (1)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

  (2)借入或借出以外币为收付金额的款项;

  (3)成为尚未履行的外币交易合同的一方;

  (4)购置或处理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者产生或结算以外币计价的债务

  9.外币交易在初次确认时,应按交易日报告货币和外币之间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报告货币予以记录。

  10.交易日的汇率通常是指即期汇率。为了便于核算,常常使用接近交易日的汇率。例如,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平均汇率可能用于在当期发生的所有外币交易。但是,如果汇率波动较大,那么使用一个时期的平均汇率是不可靠的。

  在随后资产负债表日的报告

  11.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

  (1)外币货币性项目应以期末汇率予以报告。

  (2)以外币历史成本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应采用交易日汇率予以报告。

  (3)以外市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应采用确定价值时存在的即期汇率予以报告。

  12.一个项目的帐面价值应按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加以确定。

  例如,某些金融工具以及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可能以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的。不管帐面价值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确定的,为外币项目所确定的这郁金额均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以报告货币来报告。

  汇兑差额的确认

  13.第15-18段就外币交易的汇兑差额规定了本号准则所要求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段落包括了对由于某种货币的贬值或严重贬值(对于这种贬值没有实际的套期保值措施,并且影响到近期购置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而直接产生的负债无法结算)所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基准处理方法。第21段还对这类汇兑差额规定了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14.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外币项目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只涉及对国外实体投资净额进行套期保值而产生的外币负债所引起的汇兑差额的分类。套期保值会计的其他方面,包括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标准、要求对汇兑差额的确认以及套期保值会计的中止采用等,将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中涉及。

  15.由于结算货币性项目,或者按不同于在本期最初记录的或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所运用的汇率报告货币性项目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其形成的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但按第17段和第19段的要求处理的汇兑差额除外。

  16.由外币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货币性项目,当其发生日与结算口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动,就会产生汇兑差额。如果交易在其发生的相同的会计期间内结算,所有的汇兑差额均应在该期确认。然而,如果交易在随后的会计期间结算,则自本期至结算期之间的各会计期间确认的汇兑差额,应按那期间的汇率的变动予以确定。

  对国外实体的投资净额

  17.在本质上属于企业对国外实体的投资净额一部分的货币项目所形成的汇兑差额,一直到处置该项投资净额之前,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均应归类为权益项目,而在对该项投资净额进行处置时,应按第37段的要求,将它们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18.企业可能对国外实体没有应收或应付的货币性项目。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既无计划也木可能进行结算的项目,实质上构成了企业对该国外实体投资净额的增加或减少。这类货币性项目可能包括长期应收款或借款,但不包括应收货款或应付货款。

  19.对企业在国外实体中的投资净额进行套期保值而产生的外币负债所形成的汇兑差额,一直到处置该项投资净额之前,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均应归类为权益项目,而在对该投资净额进行处置时,应按第37段的要求,将它们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20.对第21段所涉及的汇兑差额的基准处理方法,在第15段中已作了规定。

  21.汇兑差额可能由于货币的贬值或严重贬值而产生,如果对这种贬值没有实际的套期保值措施,并且这种贬值又影响到近场购置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而直接形成的负债无法结算,那么,由货币臣值所产生的这类汇兑差额可以包括在有关资产的帐面金额中,但条件是经过调整的这一帐面金额,不能超过重置成本和销售或使用该资产时可以收回的金额两者中较低的一个金额。

  22.当企业能够结算因购置资产而产生的外币负债,或可以对其进行套期保值时,则汇兑差额不应包括在资产的帐面金额中。但是,当负债无法结算而且不存在实际的套期保值措施,例如,由于外汇管制而不能进行套期保值,汇兑损失便直接构成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所允许备选的处理方法,以外币发票购入的资产的成本,被视为企业在结算近期购置该资产所直接形成的负债时最终必须支付的报告货币的金额。 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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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经营的分类

  23.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应根据与报告企业有关的融资方式和经营方式而定。为此,国外经营可划分为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

  24.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所从事的业务,如同报告企业经营业务的扩展。例如,这种国外经营可能只限于销售从报告企业进口的商品,并将收入汇回给报告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报告货币和国外经营所在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几乎立即影响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国外经营所持有的货币性项目,而不是报告企业对国外经营的投资净额。

  25.相反,国外实体在积累现金和其他货币性项目、发生费用、创造收益,甚至安排借款时,主要都使用当地货币。它也可能进行外币交易,包括以报告货币进行的交易。如果报告货币与当地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动,无论对国外实体还是对报告企业的经营所形成的现在或将来的现金流量,几乎都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汇率的变动只影响报告企业对国外实体中的投资净额,却不会影响国外实体所持有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项目。

  26.以下方面所表明的国外经营是国外实体而不是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

  (1)虽然报告企业可以控制国外经营,但国外经营所从事的活动相对于报告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极大的自主性;

  (2)与报告企业的交易占国外经营业务的比例不高;

  (3)国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或在当地借款来筹措的,而不是向报告企业筹措的;

  (4)国外经营的产品或劳务的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主要是以当地货币而不是以报告货币支付或结算的;

  (5)国外经营的销售主要是以报告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和

  (6)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国外经营的日常活动相脱离,不直接受国外经营活动的影响。

  从原则上讲,根据与上面所列条件有关的真实信息,可以对每种经营作出恰当的分类。在某些情况下,将国外经营划分为国外实体或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界限,可能不清楚。因此,为了确定一个恰当的分类,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

  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

  27.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按第822段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换算,将这种国外经营的交易现为报告企业本身的交易。

  28.在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换算时,应将其全部交易视为报告企业本身的交易。资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和折旧应按该资产购置日的汇率换算;如果该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人帐的,也可以使用评估日的汇率换算。存货的成本应按该成本发生时存在的汇率换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应按它们确定时的汇率换算。

  例如、如果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外币确定的,则该价值应以确定这变现净值之日的汇率进行换算。可采用的汇率因此通常是期末汇率。将报告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其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可能需要作出调整,即使在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中并不一定需要作出这样的调整。另一方面,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中的调整,可能需要在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调回。

  29.为便于核算,通常使用接近交易发生日的汇率,例如,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平均汇率可以用于该期发生的所有外币交易。但是,如果汇率波动很大,那么在一个期间使用平均汇率是不可靠的。

  国外实体

  30.在对并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时,报告企业应采取下列程序:

  (1)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无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都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

  (2)国外实体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交易发生日的汇率进行换算。除非国外实体是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以及

  (3)所产生的全部汇兑差额应当计入权益,直到净投资被处置为止。

  31.为便于核算,通常采用接近交易发生日的汇率,例如,某期间的平均汇率,常常用来换算国外经营的收益和费用项目。

  32.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的换算,导致了由以下事项形成的汇兑差额的确认问题:

  (1)按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换算收益和费用项目,按期末汇率换算资产和负债项目;

  (2)对国外实体的期初净投资进行换算所采用的汇率,不同于以前对它报告时所用的汇率;以及

  (3)国外实体中权益的其他变动。这些汇兑差额不能在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因为汇率的变动对国外实体的经营或报告企业的经营所产生的当前和未来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影响或不直接产生影响。如果国外实体被合并但它不是被全资拥有,那么因换算而产生的并可计入少数股权的累计汇兑差额的部分,应分配计入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权并予以报出口。

  33.由于购置国外实体而产生的任何商誉,以及由于购置该国外实体而对资产和负债的帐面金额所进行的任何调整,应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处理:

  (1)作为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处理,并按第30段的规定,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

  (2)作为报告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处理,它们或者已用报告货币表述,或者已是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根据第11(2)段的规定按交易发生日的汇率予以报告。

  34.当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并入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时,应采用正常的合并程序,例如,抵销附属公司帐上的集团内部往来帐户的余额,以及集团内部交易(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五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但是,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短期或长期的货币性项目所产生的汇兑差额,不能与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其他余额所产生的相应金额相抵销,因为货币性项目代表了一项将一种货币转告换成另一种货币的约定,并且它使报告企业承担着因汇率变动而产生利得或损失的风险。相应地,在报告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将这种汇兑差额继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如果产生第17段所描述的情况的话,则应计人权益,直到净投资被处置为止。

  35.如果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与报告企业不一致,为了将报表并入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国外实体通常采用与报告企业一致的编制日期。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允许采用报告日期相差不超过3个月的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其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的要求,如果国外实体的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波动较大,应作调整。

  36.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报的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在其换算成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之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重述。当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并且当国外实体停止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企业应使用以停止之日的计量单位表述的金额,作为历史成本来换算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

  国外实体的处置

  37.在处置国外实体时,已递延并且与该国外实体有关的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应在确认处置的利得或损失的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38.企业可能通过销售、清算、赎回股本,或者全部或部分地放弃该实体等方式处置在国外实体中的权益。股利的支付只有在其构成投资的返回时,才形成处置的一部分,在部分处置的情况下,只有以有关的累积汇总差额为基础按比例算出的份额,才能计人利得或损失中。国外实体的帐面价值的减记不能构成部分处置。相应地,在减记时,不能确认递延兑换损益。

  国外经营分类的变化

  39.如果国外经营的分类发生变化,适用于变化后的分类的换算程序应于分类变化之日起采用。

  40.与报告企业相联系的国外经营的筹资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可能导致该国外经营分类的变化。当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被重新划分为国外实体时,在重新划分的当日,因非货和住资产换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人权益。当一个国外实体被重新划分为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时则在变化之日,非货币性项目的换算金额应作为其在变化的当期和后续期间的历史成本。递延的汇兑差额一直到该国外经营被处置时,才能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外汇汇率的所有变动汇兑差额的纳税影响

  41.外币交易的损益,以及换算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可能均会产生有关的纳税影响,它们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揭示

  42.企业应当揭示:

  (1)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的汇兑差额;

  (2)单独列作权益项目的汇兑差额净值,以及这种汇兑差额在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增减额;

  (3)在本期产生并已按第21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计人资产的帐面金额中的汇兑差额的金额。

  43.如果报告货币不同于企业所在国的货币,应揭示说明使用不同货币的原因。报告货币变动的原因也应加以揭示。

  44.如果一个重要的国外经营的分类发生变化,应揭示以下内容:

  (1)分类变化的性质;

  (2)变化的原因;

  (3)分类变化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4)如果分类的变化发生在最早呈报期的期初时,对每一呈报前期净损益的影响。

  45.企业应揭示按第33段的要求选择的、用于换算购置国外实体时形成的商誉和公允价值的调整方法。

  46.企业应揭示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汇率变动对外币货币性项目或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这种变动如此重大,若不作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恰当评价和决策的能力的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47.鼓励企业揭示其外币风险管理的政策。

  过渡性规定

  48.当企业第一次应用本号准则时,应在期初将已递延并且已在前期计入权益的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单独归类加以揭示,除非该金额无法合理地确定。

  生效日期

  4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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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1)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因为它们是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5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国家应按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

  (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定义

  9.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联合,或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从而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主体。

  购买,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股权联合,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方。

  控制,是指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母公司,是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附属公司,是被另一个企业(即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少数股权,是附属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的一部分,它们所应归属的股权,既不由母公司直接拥有,也不由母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拥有。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购买日,是指将按购买方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方的日期。

  企业合并的性质

  10.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上,购买实际上并不同于股权联合,这种交易的实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对每一种合并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

  购买

  11.实际上,在各种企业合并中,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只有控制了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才能辨认谁是购买方。当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控制了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即可认为获得了控制权,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证明此所有权不构成控制。即使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不能获得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作为企业合并的结果,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获得了以下的权力时,仍有可能被确认为是购买方: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获得了对另一个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的权利;

  (2)通过法律或协议,获得了决定另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

  (3)有权任命或解除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大多数成员的权利;

  (4)获得了在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会议中大多数投票权的权利。

  12.尽管有时难以确认购买方,但常常有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例如:

  (1)其中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较大的企业为购买方;

  (2)企业合并以现金交换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现金一方为购买方;

  (3)企业合并使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管理人员的选用。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企业为购买方。 反向收购

  13.有时,一个企业获得了另一个企业的股份的所有权,但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而发行了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作为出价,结果使得对被合并的企业的控制权转给了其股票已被购买的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情况被称为反向收购。虽然从法律上说,发行股票的企业可能被视为母公司或连续企业,但现在控制被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的企业才是购买方,享受在第11段中所说的表决权或其他权利。发行股票的企业被认为已被另外的企业所购买;后者被认为是购买方,并且应将购买法运用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中。

  14.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无法辨认购买方。与一方占支配地位的兼并不同,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订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此外,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共同参与合并后主体的管理。其结果是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这种企业合并应作为股权联合来予以核算。

  15.若参加合并的企业之间不能实质上平等地交换有表决权的股票,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常常是木可能的。这种交换确保了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有关所有者权益,从而使它们在合并后企业中的相关风险和利益被保留并使各方的决策权力得到保护。但是,为了使股票的平等交换有效,对于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不能有重大的减少,否则该企业的影响将被削弱。

  16.为了达到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的目的:

  (1)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大多数需参加交换或联营;

  (2)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应与其他企业没有重大的差异;

  (3)在合并之后,每个企业的股东应在合并后主体中大体上保持与以前相同的表决权和股份。

  17.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减少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的可能性,而辨认购买方的可能性则可以增加:

  (1)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相对降低,参与交换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百分比减少。

  (2)财务安排使某一股东团体相对于其他股东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这种安排可能在合并前或合并后起作用。

  (3)一方在被合并主体中的权益的份额,依其以前所控制的业务在企业合并后如何经营而定。

  购买

  购买的会计

  18.购买形式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本号准则第20-60段中所述的购买的会计方法予以核算。

  19.采用购买法,使得购买企业的核算与购置其他资产的核算相类似。既然一项购买涉及到通过转让资产、发生负债或发行资本的交易,来交换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采用购买法是恰当的。购买法以成本为基础来记录购买,并且根据购买所依据的交易来确定其成本。 购买日期

  20.从购买日期开始,购买方应:

  (1)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合并到损益表中;

  (2)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因购买产生的任何商誉或负商誉。

  21.购买日期,就是对被购买方的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质上转让到购买方的日期,并且是购买法开始运用的日期。从购买日期开始,也就是从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实质上转让到购买方的日期开始,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应包括在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实际上,购买日期是购买方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业务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日期。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的所有必须条件均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让给了购买方。但是,在控制权实际上转让之前,并不需要根据法规结束或完成交易。在评价控制权是否实际转移时,需要考虑购买的性质。 购买的成本

  22.一项购买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该成本即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是在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他购买价款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3.当购买涉及一项以上的交易时,购买的成本为各单项交易的成本的合计数。如购买是分阶段达成的,区分购买的日期与交易的日期就非常重要。如对购买的核算从购买日开始,那么,应采用在每一个交易日期确定的成本或公允价值的资料。

  24.所放弃的货币性资产和所发生的负债应以它们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当购买的价款的结算推迟时,购买的成本应为在考虑了结算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后该购买价款的现值,而不是应付款的名义价值。

  25.在确定购买的成本时,购买方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果不是由于市场过于动荡或狭小而使市价不可靠,应以其公允价值,即交易当日的市价来计量。当在特定日期的市场价格不可靠时,则应考虑宣告购买条款的前后适当期间的价格波动的影响。当市场不可靠或者没有牌价时,购买方所发行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参照其在购买方企业的公允价值中所占股份的份额,或是参照其在被购买企业的公允价值中的股份的份额,按照两者之中较明显的一个确定。以现金代替证券支付给被购买企业的股东的购买价款也可能作为所放弃的公允价值的依据。购买中的所有方面,包括影响谈判的重大因素,都应加以考虑,独立的估价可以用作确定已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的辅助手段。

  26.除了购买价款以外,购买方可能会发生与购买有关的直接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发行权益证券费用,以及为购买而支付给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包括维持一个收购部门的费用,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此项特殊购买的核算范围的费用,均不应包括在购买的成本中,而应在发生时作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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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确认

  27.所购买的单项资产和负债应在购买日单独予以确认,如果:

  (1)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或流出购买方;

  (2)对购买方来说,其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进行可靠的计量。

  28.符合第27段确认标准的购入资产或负债在本号准则中被描述为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购入的不符合确认标准的资产和负债,对购买所形成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会产生综合的影响,因为商誉和负商誉是在确认了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以后由剩余成本所决定的。

  29.在购买方已获得控制权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可能包括了以前在被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未曾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这也许是因为在购买之前,它们并不具备确定的条件。例如,由于购买方赚得了足够的应税收益,被购买方的应税损失所形成的税收上的好处便具备了确认资产的条件。

  30.在购买日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也可能包括由于购买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例如,购买方为完成购买,可能承担被购买方的员工在购买前提供的劳务而应付的劳务费。但采用确认标准不允许为未来经营损失提取准备。

  购买成本的分配基准处理方法

  31.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应按以下两项的合计数加以计量:

  (1)交易日购人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购买方从交易中获得股权的份额为限);

  (2)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收购前帐面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任何商誉或负商誉均应按本号准则予以核算。

  32.购买成本应分摊到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中,分摊时可参考其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但是,购买成本只是与购买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百分比有关。因此,当购买方求购入另一企业所有的股份时,所产生的少数股权应按少数股东占附属公司净资产在收购前的帐面金额的比例来列示。这是因为少数股东所占的比例并不构成实现交易的一部分。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3.根据第27段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加以计量。任何商誉或负商誉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核算。少数股权应按少数股东占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比例来列示

  34.根据这一方法,不论购买方是否获得了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的资本,或是否直接购买了资产,购买方已获控制权的可辨认净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来列示。因此,少数股权也应按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来列示。

  逐次购买股份

  35.一项购买可以涉及一项以上的交易,分阶段逐次在股票交易所进行购买,就是这种例子。在此情况下,每一笔重大交易都应分别处理,以便确定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这样,可以在每一重要的阶段,将各项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方在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所占股权的比例逐步进行比较。

  36.当通过逐次购买的方式来完成一项购买时,每一个交易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不同。如果与一项购买有关的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在逐次购买股票时以公允价值重新表述,与购买方以前拥有的股权相关的任何调整都是进行价值重估,并应按此进行核算。

  37.在符合一项购买的条件之前,一项交易可能符合作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条件,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以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是这样,自权益法开始运用之日起,即应确定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确认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如该项投资以前不符合作为一项联营企业的条件时,应在每一个重要价款的日期确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从购买之日起,确认商誉和负商誉。

  确定所购买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38.在一项购买中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购买方对其预期的用途来确定。一项资产的预期用途一般与该资产的现行用途一致,除非该资产可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一项资产打算另作他用并且已作了相应的估价,则其他相关资产也应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估价。如果准备对被购买方的一项资产或业务分部进行处理时,在决定公允价值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39.用于确定所购买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一般指导原则如下:

  (1)有价证券,按其现行市场价值确定;

  (2)非有价证券,按估计价值确定,可参考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企业的可比证券的一些特性,如市盈率、股利率和预期增长率等;

  (3)应收帐款,按恰当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应收金额的现值来确定,必要时,可减去坏帐准备及收帐费用。但是,当短期应收帐款的名义金额与贴现金额之间的差异不大时,对短期应收帐款不要求按贴现计算;

  (4)存货;

  ①产成品和商品以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参照同类产成品和商品的利润,而为购买方的销售工作建立的合理利润额来确定;

  ②在产品以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到完工所需发生的费用、销售费用和参照同类产成品的利润,为完工和销售工作建立的合理的利润额来确定;

  ③原材料根据现时重置成本来确定。

  (5)土地和建筑物:

  ①用于现行用途的,按现行用途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②用于其他用途的,按预期用途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③用于销售或为未来销售持有而非自用的,按可变现净值来确定。

  (6)厂房和设备:

  ①将使用的,按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如果因为厂房和设备的特殊性质,或者因为除了作为持续经营的一部分外极少销售,以致没有市场价值的证明时,应按它们折旧后的重置成本来确定;

  ②临时使用的,按类似生产能力的现时重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确定;

  ③用于销售或为未来销售持有而不是自用的,按可变现净值来确定。

  (7)诸如专利权和许可证的无形资产,按估计价值来确定;

  (8)在规定退休金的计划中的净资产或债务,按承诺的退休金的保险统计现值扣除任何计划中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来确定。但只有当某项资产在将来可能为企业所用时,才能加以确认;

  (9)纳税资产和负债,按根据净损益计算的应税损失所形成的纳税利益或应付税款的金额来确定,它们是从企业购买形成的合并主体或集团的角度来估计的。在考虑将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以其公允价值来重新表述对纳税的影响之后,再确定纳税资产或负债;

  (10)应付帐款和应付票据、长期债务、负债、应计项目及其他应付款项,按用恰当的现行利率对在解除债务时将支付的金额加以贴现后的现值来确定。但是当短期负债的名义金额与贴现金额的差异不大时,可不要求按贴现计算;

  (11)不利的合同,以及购买时意外发生的工厂停工费用,按用恰当的现行利率对在解除债务时将支付的金额加以贴现后的现值来确定。

  以上某些指南假定公允价值可以通过使用贴现计算来确定。当指南未提及使用贴现计算时,在确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过程中可能使用也可能没有使用贴现计算。

  购买产生的商誉

  40.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商誉并确认为一项资产。

  41.购买产生的商誉代表了购买方预期取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未来经济利益可能由于购买的可辨认资产的协同作用而形成,也可能形成于某些资产,这些资产在单个考虑时,并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标准,但购买方在购买时却准备为之发生支出。

  42.商誉应在其使用年限中通过确认为合用的方式予以摊销,商誉摊钳应使用直线法,除非在某种情况下,其他的报用方法可为合适。如钻抽不应超过五年,除非超过五年更为恰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从购买日开始的20年。

  43.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会减少,这反映它为企业未来获利的贡献能力的减少。因此,以系统方法将商誉在其使用年限内摊销并作为费用入帐是恰当的。

  44.在估计商誉的使用年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或行业可预计的寿命;

  (2)产品陈旧、需求变化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

  (3)单个或一组重要雇员的预期工作年限;

  (4)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可能采取的行动;

  (5)影响使用年限的法律、条例及合问规定。

  45.由于商誉代表了由协同作用或者由无法单独确认的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要估计使用年限常常变得困难。因此,为了核算的目的,本号准则限制随意确定摊销期限。本号准则假定,商誉的使用年限通常不超过五年。但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商誉非常明显地与一项可辨认资产相关,从而预计在该可辨认资产的使用年限中它能够为购买方带来收益。例如,购买的主要可辨认资产是一项超过五年的广播许可证,在将广播许可证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入帐之后,在购买中产生的商誉应按该广播许可证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然而,由于企业的总体经营计划不可能超过20年,那么,预计的商誉寿命超过这个期限并允许按长于20年的期限摊销是不恰当的。

  46.当开始核算购买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购买所产生的商誉不能反映预期流入购买方的未来经济利益。例如,从谈判购买的价款开始,从所购买的可辨认净资产中预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已在减少。在购买日期,发现被购买企业在帐上造假而存在错误,是商誉不能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又一个例子。在这些情况下,应立即核销商誉并作为费用入帐。

  47.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复核米摊销商誉的余额,并且,只要它不再可能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时,它应立即确认为费用。任何已核销的商誉均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48.商誉价值的损耗可能由几个因素造成。

  例如,不利的经济趋势,竞争条件的变化,以及法律、条例或合同的变化。它可能通过被购买企业经营产生的,或可能以现金流量的减少体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应减记商誉的帐面金额并作为费用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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