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特点?
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向信誉良好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能在指定的银行提取现金,或在指定的商店、饭店、宾馆等购物和享受劳务时进行记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其基本形式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卡片,通常用特殊塑料制成,其标准为:卡片长85.72 mm,宽53.975 mm,厚0.762 mm (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上面印有发行银行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有:牡丹卡、长城卡、万事达卡、维萨卡、金穗卡、龙卡、太平洋卡等。图是交通银行发行的太平洋卡的基本式样。
使用信用卡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方便,可以凭卡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有关银行提取存入现金或在同城、异地的特约商场、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
二是通用性,它可用于支取现金,进行现金结算,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的的转账业务,代替支票、汇票等结算工具,具有银行户头的功能。
三是在存款余额内消费,可以善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取现或消费以卡内存款余额为限度,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限度时,应及时补充存款,一般不透支,如急需,允许在规定限额内小额善意透支,并计付透支利息。
使用信用信用卡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12月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信用卡的使用具有以下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
(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4)信用卡使用有一定期限,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公司卡为5000元,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怎样申请信用卡
凡是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填交信用卡申请书。
填写申请书时,应详细写明申请单位持卡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单位财产及负债情况,持卡人的职业、职务等,送发卡行审查。
发卡行对收到的申请书,应对其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打电话或写信等方式向申请人的单位或有关银行证实申请人的职业、收入、信誉等情况,并向担保人说明担保责任。经审查符合发卡条件批准发卡的,向申请人发出信用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发卡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应交存信用卡存款,其次应交纳年费,有时还交存一定的保证金。
申请人交存信用卡存款,用转账结算的,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用现金交存的,填制二联现金交款单,填明交存的金额。
信用卡的年费,10元至100元不等,各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规定。交纳年费时可填制一式三联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填明交纳的年费金额。
按照规定需要交存保证金,使用转账结算的,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使用现金的可填制一式两联现金交款单。
申请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用来交存信用卡存款和保证金)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后,应将根据交存的信用卡存款、交纳的年费和交存的保证金的总金额填制的转账支票或应交纳的现金,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信用卡通知书一并交给发卡银行信用卡部。信用卡部按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支票与进账单的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支票或现金与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和第三联结算业务收费凭证上加益“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连同身份证退回申请人,通知其在若干天内到信用卡部凭回单及身份证领取信用卡。持卡人领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上本人习惯的签名式样,签名后不得涂改。
申请人回单位后,对于应交信用卡存款,凭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对于交纳的年费,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例:大圣公司为本单位申领长城卡公司卡主卡l张,附属卡3张,用转账支票存人信用卡存款10000元,另交年费42元(12元十10×3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10000
财务费用42
贷:银行存款10042
对于存入保证金,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 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怎样使用信用卡购物或直接消费
单位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后,可用于支材差旅费和采购零星物品,可在发卡银行在各地约定的饭店、宾馆、商店等特约单位记账付款,也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
持卡人持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直接消费时,应向特约单位收款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信用卡。特约单位在销货或提供服务时,填制一式四联直接购货签购单,第一联为持卡人存根,第二联为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存根,第四联为特约单位存根。收款员对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进行审查,包括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经止付,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等,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签名式样必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盖章后将第一联签购单退还给持卡人。如需开发票,由收款员另开发票交持卡人。
持卡人凭特约单位退回的签购单第一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
例:大圣公司业务员王刚持信用卡主卡到某城市出差,在指定宾馆用信用卡支付住宿费900元,在指定商店购买商品1200元。王某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根据签购单和发票等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1200
管理费用9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2100
怎样使用信用卡支取现金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持卡人在支取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存根,第二联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行存根,并向银行交验信用卡和身份证。取现银行按规定审查信用卡的真伪,有效期及是否列入止付名单,持卡人在取现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是否相符,身份证与取现人是否相符等等。超额付现需要授权的,付现银行向发卡银行信用卡部申请授权,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将第一联取现单连同情用卡、身份证及现金交待卡人。按照规定,持卡人在当地支取现金不用支任何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需支付1%的手续费(也有的信用卡不需要支付此项手续费的),手续费不在现金中抵扣,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单位根据持卡人取现单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
例:大圣公司业务员张强凭信用卡在外省市支取现金8O00元,另付手续费80元,凭取现单第一联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8000
财务费用80
贷:其他货币资金 - 信用卡存款8080
《如何作出纳工作》 - 票据结算之一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票据活动,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它是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的。
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帐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什么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