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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09: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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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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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你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12月份的报表,只要应付职工薪酬有余额就要调增?也就是说2009年12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月5日发放的在清算的时候就要调增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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