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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集锦]实务区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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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和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问:内资和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同人,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依未能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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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和外资企业在工资和福利费方面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问:内资和外资企业在工资和福利费方面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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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坏帐准备?
  问:外资企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 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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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收入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问: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8号)明确: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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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科研经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取得科研经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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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问题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处理
  问: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

  答: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以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纳税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这里的“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如某企业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3年3月25日报出,则报告年度指2002年度。“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在本例中,“本年度”是指20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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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投入非专利技术摊销税前是否可扣除?
  问:单位自然人股东以一项非专利技术投资,已经资产评估事务所估价,并办理工商登记。请问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可将无形资产摊销额税前扣除,有无具体依据?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股东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可按前述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并将摊销费用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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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税前抵扣?
  问: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会福利费中列支。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问: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执行哪个文件为准?

  答:1.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出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会计账务处理上讲基本医疗保险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从税法规定上讲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两者的规定并没有矛盾,不能误解为由于税法的规定而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直接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或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应付福利费本来就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
  2.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辽宁等社会保障试点省份,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
  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从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会计核算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法规定上,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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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三项经费的计提
  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工资的14%、2%、1.4%计提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可税前扣除。
  我想问各位所在的企业是否进行计提呢?
  可能福利是要提的,工会经费有些地方不提。
  目前遇到的问题是:计提着职工教育经费,然后发生了培训费。这种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教育经费”呢?还是记入“管理费用——培训费”。
  换言之,也就是说发生的什么样的费用可以计入“培训费”,什么要计入“其他应付款”
  答: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外资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列支,不应有余额,超过限额(14%、2%、1.4%)部分纳税调整;
  所以——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培训费”。
  (2)内资企业可按照工资的14%、2%、1.4%计提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可税前列支,超过限额(14%、2%、1.4%)部分纳税调整;
  所以——实际发生时记入“其他应付款——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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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稽查补缴的流转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稽查补缴的流转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营业税是价内税,进入成本核算,补缴的税款可以税前列支。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款不进入成本核算,因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可以税前列支,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滞纳金和罚款都不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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