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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2: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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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c2 @$ W/ M$ I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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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 |& s; f( k K5 o; _' s
; K! G) F+ c( V' s, `# V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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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X3 Q" ]; {8 z0 _; H3 U4 ^
' s4 ?: \! W( W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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