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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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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一是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一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三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2、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企业反映,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总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总机构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各地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的认为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为统一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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