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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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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贴牌产品出口如何纳税?

问: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开始于2001年底,我们经营自己的品牌,我们寻找其他的工厂为我们生产产品,我销往国外。请问我们需要交纳什么税务?

    答:从您提供的资料看,我们尚无法判断贵单位是购买了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然后以自己名义销往国外,直接赚取差价款;还是应国外客户的要求,在国内寻找厂家,然后代理该厂家的产品出口,只是收取佣金(当然收取佣金的方式仍然可以是差价款)?若为前者,则应缴纳增值税;若为后者,则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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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销货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自2003年7月1日起,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现发生销货退回电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红字发票还可以开具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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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以旧换新促销该如何确定增值税?

问:我商场近日在搞手机以旧换新的促销活动,即以旧款手机并增加一定金额换新型手机,由于我商场实际所得只是差价收入,因此即以该差价缴纳增值税,但税务局要我们补交税款,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因为销售与收购是两个不同的业务,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是为了防止出现销售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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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已抵扣但对方未申报,税务机关能处理我吗?

答:1、如果您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确为“失控”发票,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之规定,该发票所记载之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但是我们认为,您单位与对方单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增值税原理,您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符合您单位与对方单位的真实合法交易事实,不存在恶意或者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则该发票所记载之进项税额依法可以抵扣,至于开具发票的对方有没有申报缴纳该发票相应的销项税额,则是对方法人的事情,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对方承担,而不能牵连至您单位。

3、我们的看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实际中有这样的案例正在操作,我们认为税务局承担败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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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客户收取的承兑利息要交营业税吗?

我单位销售产品,经常收取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给企业经营带来资金困难,往往要将承兑向银行贴现换取现金,承担了大量财务费用。现单位准备向支付承兑汇票的客户,按银行同期贴现率收取贴现利息,以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请问:向客户收取的承兑利息要交营业税吗?

    答: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客户收取的贴现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与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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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企业借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视同付款,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问:商业企业借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视同付款,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付款人只有在商业汇票承兑后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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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锅炉清洗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吗?

问:我是一名财务人员,我单位经营锅炉清洗,一是酸洗,二是络合清洗。我认为营业税应按建筑业——装饰征收, 税率为3%,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答:从锅炉清洗作业的性质来看,并非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不应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建筑业,而是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为顾客提供服务,即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税率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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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领用原材料做试验,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企业开发新产品时领用原材料做试验,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自用的,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不能抵扣;若企业已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为了开发新产品而领用原材料做试验,属于将外购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依法应予转出。尽管国家积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因此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现有法规并没有关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时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你单位开发新产品时领用的原材料其所含进项税额当然应依法转出,否则可能构成偷税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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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卖掉使用过的旧汽车,怎么缴税?

问:我们公司打算把已经使用过的汽车卖掉要交什么税?如果开发票的话由谁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029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可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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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发票迟延开具后,还应该开具吗?

问: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我公司6月发生提货业务3万元,当时未提出要增值税票,到了8月时要求我们开增值税票,而8月与他未发生业务,我公司能开具吗?若能开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因此,若你公司6月份的3万元销售业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开具发票时限要求但没有开具的,属于违反税收法律的违法行为。

    但是,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并非免除了你公司的开票义务,对于6月份的业务,对方至8月份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你公司还是应该开具发票。

    至于帐务如何处理问题,正常情况下,该部分收入应该已经入帐了,现不太清楚你公司在销售该批货物并收取货款时帐务处理情况,因此,在开票时的帐务处理问题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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