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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4: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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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1、必须是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能引起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地位消失的变化,这与变更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注销税务登记后,该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就不复存在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必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考虑到纳税人在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一旦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就意味着原纳税人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不管是生产、经营主体的消失还是主体的迁移,对原税务登记机关来说,都是纳税主体的消失。所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结清和办理以下事项:
第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如果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有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必须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比如,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等需要进行清算的,税务机关有权参加清算组,追缴欠税和滞纳金。
第二,结清罚款。这里的罚款是指因该纳税人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纳税人一直没有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罚款额。但是,这里的罚款也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罚款一样,不能优先于税款和滞纳金,当纳税人的履行能力有限时,只能优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缴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能有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的购买簿。对于这些剩余的发票等票据,纳税人不得自行处理,必须如数交回,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第四,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也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各种税务证件。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必须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分两种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税务注销登记在先。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在开业时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的,那么在他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者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也必须要经过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然也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与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不同,注销税务登记是在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的注销登记之前进行的,即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纳税人再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缴税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比如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2、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纳税人在开业时就依法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比如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非企业单位等,那么在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者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也没有必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是,这些纳税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因此,必须要在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有两种程序可以选择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的并不一定都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设计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只是住所、经营地点有所变动,但是没有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即原登记税务机关依然是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就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在开业时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的,那么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时,也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如果住所、经营地点的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发生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还可以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一种程序一般来说主要运用于:纳税人在开业时就依法不需要经过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那么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工时也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虽然纳税人在开业时依法经过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但是在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时不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以上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不需要在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只能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上述两个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还必须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原税务登记机关一般也应当在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纳税人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递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发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涉及主观税务机关变动的,在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还应当及时持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证明及其他有关政见,向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迁达地的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那么在税收征管中等于是纳税主体的消灭,所以,纳税人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自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报告及所附的材料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交回发票等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如果有需要继续出售的产品、商品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继续使用发票等有关税务政见的请求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确需继续需要使用的,留给必要的发票和其他相应的证件,以使纳税人能继续销售其剩余的产品或商品,但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待全部产品或商品处理完毕后,再把剩余的发票和有关证件交回税务机关审核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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