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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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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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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债转贷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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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区别

《2003年2月9日,财政部下发了财企[2003]61号文《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从会计角度对职工购买保险的问题作了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9、50条及国税发[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税法上对此做了规定。并且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部分修改了国税发[2000]84号文第50条为职工购买的补充保险不允许列支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补交的大额保险如何税前列支。对比文中会计税法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以内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税法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而对于医疗保险二者有所区别。具体内容见下表:
项目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           纳税调整
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允许税前列支             否
基本医疗保险 记入“应付福利费”                  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减
补充养老、失业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试点地区 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允许税前列支              否
非试点地区 记入“应付福利费”(不得发生赤字)      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减
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记入“应付福利费”                              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减
应付福利费不足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
记入成本费用                                     允许税前列支                否
补充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
                                           未明确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          —
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保、人保等商业保险
个人投资行为 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报销      不允许税前列支               否
作为职工奖励 记入“应付工资”                 按税法有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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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一、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营业执照,就是指国家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书,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有关税法中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程序是:
  第一,由纳税人主动提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报告。
  第二,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因纳税人经济类型和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有以下五种: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以及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注册地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以上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详尽。
  第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野猪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称、相关关系及地址;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等。
  第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对日内予以答复。
  二、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除了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各类纳税人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包括:从事非生产、经营性业务的纳税人;其他有权部门核准发证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等。比如,一些社会团体、协会(尤其是一些技术性协会和一些行业性协会)的日常活动经常会涉及服务性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应税事项,目前商业经营的柜组承包、租赁经营,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经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咨询服务费等各类应税收费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等。
  《税收征管法》对这类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并没有完全不管,而是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即对这部分纳税人中到底有哪些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法律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确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一授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同,这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会受制于工商登记,因此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这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所以只能规定这一类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也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原则上明确了个人并非完全排除税务登记,但是具体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由国务院另行指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在其他有关行政法规中,专门明确哪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哪些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划分哪些纳税人应办税务登记,哪些只登记不发证件,哪些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比如,对临时性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款可通过支付收入的单位源泉扣缴或在取得收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明确的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并不是等于不缴纳税款,而只是在税务管理的方式上有所区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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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前提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所谓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是指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纳税人在办理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就是指纳税人原来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面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但是,并不是说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主要事项是:纳税人改变名称;改变所有制形式或者隶属关系;改变经营地址;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改变开户银行及其账号等。比如,纳税人变更经营项目,有原来经营娱乐项目改为经营付帐百货,或者由原来的批发经营改为零售经营等,就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是,如果纳税人进行改组、分设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因联营成立新的纳税单位等的,则通常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二、需要到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上述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事项时,如果依法需要到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在先,然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所以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应当在先,是因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始营业之前,必须先经过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证书,即取得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之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纳税人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必须先变更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的登记,即首先取得允许其变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的许可,然后再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税收征管法事实细则》规定:这些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送有关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不需要到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上述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事项时,如果不需要到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事实细则》的规定,需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社会团体在民政不猛进行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变更的申请。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材料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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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1、必须是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能引起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地位消失的变化,这与变更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注销税务登记后,该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就不复存在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必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考虑到纳税人在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一旦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就意味着原纳税人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不管是生产、经营主体的消失还是主体的迁移,对原税务登记机关来说,都是纳税主体的消失。所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结清和办理以下事项:
  第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如果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有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必须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比如,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等需要进行清算的,税务机关有权参加清算组,追缴欠税和滞纳金。
  第二,结清罚款。这里的罚款是指因该纳税人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纳税人一直没有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罚款额。但是,这里的罚款也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罚款一样,不能优先于税款和滞纳金,当纳税人的履行能力有限时,只能优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缴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能有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的购买簿。对于这些剩余的发票等票据,纳税人不得自行处理,必须如数交回,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第四,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也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各种税务证件。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必须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分两种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税务注销登记在先。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在开业时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的,那么在他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者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也必须要经过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然也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与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不同,注销税务登记是在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的注销登记之前进行的,即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纳税人再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缴税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比如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2、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纳税人在开业时就依法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比如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非企业单位等,那么在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者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也没有必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是,这些纳税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因此,必须要在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有两种程序可以选择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的并不一定都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设计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只是住所、经营地点有所变动,但是没有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即原登记税务机关依然是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就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在开业时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的,那么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时,也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如果住所、经营地点的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发生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还可以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一种程序一般来说主要运用于:纳税人在开业时就依法不需要经过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那么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工时也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虽然纳税人在开业时依法经过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但是在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时不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以上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不需要在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只能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上述两个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还必须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原税务登记机关一般也应当在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纳税人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递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发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涉及主观税务机关变动的,在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还应当及时持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证明及其他有关政见,向迁达地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迁达地的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那么在税收征管中等于是纳税主体的消灭,所以,纳税人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自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报告及所附的材料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交回发票等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如果有需要继续出售的产品、商品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继续使用发票等有关税务政见的请求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确需继续需要使用的,留给必要的发票和其他相应的证件,以使纳税人能继续销售其剩余的产品或商品,但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待全部产品或商品处理完毕后,再把剩余的发票和有关证件交回税务机关审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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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储蓄存款要交税吗?

问:一直听说储蓄存款要交个人所得税,请问所有的存款都要交吗?税率多少?

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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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收入免交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出口收入免缴增值税,可否通过“补贴收入”科目反映?对出口销售能不能这样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时: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月  末: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同  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免税而不是退税。其免税的反映即表现在全部的销价都是其销售收入,虽然从理论上分析,这部分销价应当由不含税销售价与相应的增值税额构成,似乎在帐务的处理上也应当将其分别反映。但是,出口销售既然是免税的,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因为这个科目存在的前提是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可以取得增值税的退税。试想,一个单位在出口货物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直接予以减免的,怎么又可能出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呢?这岂非自相矛盾?因此,您对出口销售所认为的帐务处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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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规模纳税人外销货物发票含不含税?

一家增值税小规模外资企业,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我的问题是:出口销售发票上反映的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如是不含税,为什么同样的售价内资是含税呢?

答:一、根据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但不退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是不含增值税的。当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其既有内销业务也有外销业务,而无论是内销还是外销其价格都是一样的,反映在所开具的销售发票上,则是两者情况下销价均为一致。就这个角度而言,应当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内销与外销货物所开具的发票都是含税的,但在内销的情况下要按公式换算缴纳增值税,而在外销的情况下,该销价所含的增值税予以了减免,从表面上看,外销开具的发票即为不含税的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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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预缴增值税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

请问出口预缴增值税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据我了解地税缴纳的计税依据有两种解释:1、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文的规定;2、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上两种计税依据的说法是否有时间上的界限?

答:根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也就是说凡是交纳"三税"(即使只有其中的一种税或两种税)的纳税人,也就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文明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口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到一个月一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因此,我们认为预交的增值税并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对"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的增值税款不随同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在每月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时才须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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