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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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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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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在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某企业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
        递延税款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

  若该企业3月~12月提取折旧5000元,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元。

  假设2001年6月份该设备出售,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月~6月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费用和应纳增值税。那么,结转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应为: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并将“递延税款”全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有关分录从略)。

  这种处理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

  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275000×33%=90750(元)。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110000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上没有提取折旧,则处置收益=110000(售价)-80000(净值)=30000(元)。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实际上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净值80000元和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上述业务应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26400
      所得税6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075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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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赠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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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发[2003]45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 源: 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执行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协调。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征管,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七)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六、关于企业改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七、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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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方略探析

来 源: 1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一、税率的筹划方略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也就给了纳税人筹划操作的空间,通过各种方略的合理运用,使自身业务统一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或是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目的。总的来说,营业税税率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从而达到税负的绝对减轻;二是通过合理划分经营主业和经营项目,避免因划分不清而全部适用较高税率,造成税负的加重,从而达到税负的相对减轻。

(一)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方略

所谓业务流程的转变是指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目或是变为免税项目,从而减轻税负,达到筹划的目的。由于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以及针对具体业务的特殊减免规定,使得纳税人运用这种方略实施筹划操作是完全可行的。这种筹划方略在营业税的筹划操作运用得十分广泛,只要相近的业务之间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纳税人业务转变的成本小于转变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实现税负的减轻。

1.娱乐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这个纳税人的营业额将适用最低5%的娱乐业税率。假定其月营业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10%,那么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10%=1(万元)。对于一个月营业额只有10万元的茶社来说,仅营业税税额就占到了收入的10%,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为了节省税款支出,纳税人有没有筹划操作的空间呢?回答是有的。按照上面所说的调整业务性质,适用较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略,纳税人关键是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适用较低税率的,且转变较易于实现的应税业务。这也是这种筹划方略操作的关键一环,只有找到了业务转变的着眼点,筹划操作才有具体实施的方向。

经过分析与比较,该茶社的经营者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这就是通过自身经营业务性质的转变,由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纳税义务人转变为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义务人。这是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体育业统一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比其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的10%的税率要降低7个百分点。如果能成功地实现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便可大大降低营业税的税负,具有很好的筹划效果。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茶社的经营者就开始具体的操作:他们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在经营上以提供围棋爱好者交流学习的场所为自身业务范围,不但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而且更提供围棋、棋谱,还定期举办围棋比赛,邀请名人讲棋;在环境布置上更是以围棋为特色,请围棋名人题词等等。与此同时,经营者还通过与当地体委的沟通协商,获得了体委的资质认可,最终通过进一步与税务机关协商而得以被认定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每年可以节省营业税税款8万多元,很好地减轻了自身的税负。当然,茶社经营者在实现这种业务属性转变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的过程中,还要支出一定的转变成本。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还要坚持成本——收益的原则,衡量筹划的收益与成本,然后决定是否实施。从茶社的转变来看,虽然为了享受低税率,茶社要支付装修、聘请名人等费用,但是相对于以后长期的税负减轻来看,这种花费还是很值得的,而且,转变为围棋茶社后,由于自身的经营特色,还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围棋爱好者光顾,从而进一步扩大营业额。
2.建筑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业纳税人通过适用税率的转变进行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例1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给乙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虽然这样一来,乙公司因为签订了合同而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节省税款2.86万元(4-1.14)。不过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一种税的筹划操作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其他税种税收负担的变化,在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后再决定这种操作是否可行,这其实还是一种成本——收益原则的体现。

在建筑业中,除了可以对工程承包业务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外,对于合作建房业务也可以从适用税率上考虑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应纳的营业税各为:1000×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而,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从而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节省了100万元的税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利用营业税中税率的差异实现税负的绝对减轻,是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的一种常用且可行的方略。在运用这种方略时,要以自身业务为基础,寻找相关业务税负上的差异性,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实现适用较低税率或是彻底免税的条件,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业务属性的改变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所以,成本——收益原则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纳税人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也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法规,准确界定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这也相当于相对减轻了自身的税负。

兼营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层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这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可见,如果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操作不当,必然会使营业税税负因适用高税率而加重,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无谓损失。对于这种税负的增加,纳税人其实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在核算时注意分别划分清楚,就可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了。
另一层含义的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显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其兼营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会导致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负,因此,清楚划分兼营业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是规避较重税负的必然之举。至于这种兼营行为从筹划的角度出发究竟应如何选择应纳的税种,这在上一节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

所谓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20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一节中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方略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也就不重复了。

二、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在介绍运用营业额筹划的具体方略前,首先有必要对营业税中所指的营业额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我们知道,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当然,针对不同的行业,这一原则又会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操作方略。下面一一介绍之。

(一)运输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运输企业筹划操作就有了机会,其常用的方法为:经过协商后与外国合伙人合作,人为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运输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返还给国内运输企业,从而相应缩小运输企业的营业额,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例2 四川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该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2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4万元人民币。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4)×3%=0.48(万元)

为了达到筹划的目的,该运输公司经过与国外运输企业协商后,私下达成协议,与该国外运输企业长期合作,但作为条件,国外运输企业要帮助其筹划。于是,该运输公司将支付给国外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增加到8万元,多出的4万元日后再由国外以其他形式返还。这样,国内运输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20-8)×3%=0.36(万元),从而可以减少税款支出0.12万元,实现了筹划的目的。

此外,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别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运往境外另一地,由于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应掌握这一点,以免无故多交税。

(二)建筑安装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从缩小营业额的角度考虑,建筑安装业的筹划方略主要是: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不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等于无形中增大了纳税人的营业额。为了降低这部分营业额,纳税人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材料计算价款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包括这部分设备价款;如果不包括在安装工程产值中,则不用计算这部分设备的应纳营业税税款。因此,从筹划操作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或者可以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例3 某建筑公司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该企业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24(万元)
为了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如果将材料由企业购买改为由建筑公司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由于建筑公司常年从事建筑安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原材料,这样就使得总承包价降低。假设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600×3%=18(万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6万元。

3.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转包营业收入,由于转包收入已经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因此,对于此项收入建筑安装企业不用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事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主要有:
1.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在于通过降低利息率和隐匿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被贷款企业补偿的方式,减少利息收入,达到筹划的目的。

例4 某银行2002年一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为500万元,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500×6% =30(万元)
假定该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减少利息收入100万元,则可节省营 业税100×6%=6(万元)。

2.对于银行的转贷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此项业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减少营业额,达到筹划的目的。一般的做法是降低贷款利率,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再通过被贷款人以诸如投资等其他形式弥补。

3.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中间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银行各业务手续费收入×税率。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就是要合理降低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补偿,从而减少税款支付。

4.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操作也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但也不能仅仅注意营业额,因为公司投资者、经理层的真正最终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保险业的收入部分为其营业额,税收是其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保险理赔的比例,其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
例5 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1999年全年营业额为5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500×8%=40(万元),净收益=500-300-40=160(万元)。
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1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300×8%=24(万元),净收入=300-100-24=176(万元)。同时,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可见该筹划方略是成功的。
此外,《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定标准,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由于该行为不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对这项保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相互配合就有了筹划的机会,特别是在收费项目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自身的费用支出从而缩小营业额,最终实现应纳税款的减少。

(五)娱乐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 、烟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种收费。这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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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促销送话费涉嫌逃税 税局银行高度关注

来 源: 1  

广东省一些百货商场高挂“买100送50现金”的标语,电信企业也开展预存现金话费送话费卡的活动。据有关人士估计:以这种方式招致的现金流量巨大,可能有部分企业借此偷逃税。省政协委员曾涛、赵同顺提交了《关于加强企业活动中现金流监控,减少现金流动的建议》的提案。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近日作出答复说:将通过完善信息网建设、加大稽查力度等方式,加强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动。

  优惠活动只收现金随处可见

  在经济活动中加强现金监控、减少现金流动,是信息化社会的大势所趋。

  个人存款实名制、反洗钱法律的出台、各种银行卡的发行、信息体系的建设,都达到了资金监控、减少现金流的作用。但是,企业在大量的商业活动中,仍有意无意地绕过银行的监管。

  来自金融业的曾涛等委员举例说:某电信公司举行手机用户预存1200元话费送800元话费卡的活动,话费只收现金,不能转账、刷卡。因此,用户只好提着现金到营业厅排队交钱。通过这种低效率的方式,企业收到了几千万甚至上亿的现金。企业为了获取现金,不惜成本采取手工收款的方式,明确地绕开银行系统的监督,让人怀疑其有财务、税务方面的考虑。

  类似经营行为,更为普遍的是一些百货商场“买100送50现金”活动,送出的现金日流量达千万元。

  现金大流动至少有四弊

  他们认为,对这些造成现金大量流动、特别是避开银行监控的企业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介入。因为,现金流量过大乃至失控,可能造成或间接引起诸多问题。比如:脱离监管的资金,容易通过小金库、做假账等方式流失;现金大规模集中或流动,容易造成治安问题,引发刑事、经济案件;偷逃税款;产生单位行贿、贪污挪用等腐败行为;为不法行为洗钱提供方便。

  省政协委员建议:立法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士进行专题研究;工商、税务部门除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之外,还要加强对其组织的较大型商业活动进行监督;对面向社会如能源(水、电、煤气)、电信、交通等服务性企业及大型零售、饮食、娱乐企业进行现金流重点管理;建立投诉机制,禁止有条件通过银行收费的企业只收现金的行为。

  税局和银行答复:现金流监控手段不断完善

  广东省地税局明确答复委员:该提案对加强企业现金管理、食品店国家税收有很大现实意义。目前,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的一个原因,就是大量现金流动而难以有效监控,导致账务和纳税申报不真实。

  对此,地税部门要用法律手段来监控纳税人账户资金,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应用信息技术推动横向联网。从今年开始,广东省全省集中式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已在广州试运行。该税收征管软件系统链接国库、银行和企业,使企业经营和纳税资料纳入系统管理,形成了储税划缴的电子办税一体化,从而大大减少了现金流动。税务机关就可以及时掌握基层征管和企业税源情况,进一步控制减少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

  其二是全省地税部门一律取消现金收税,通过税银库企联网工程和多元化申报等方式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纳税,有效改变了传统的征收模式,提高了征管效率,加强了廉政建设。

  其三是加大稽查力度。去年,省地税局稽查局就通过税收专项检查、清缴欠税以及打击假发票等专项行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7298.55万元。今年该局加强稽查工作,促使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人行广州分行也提出,目前银行业现金管理仍遵循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对企业现金收汇的规定已经严重落后于形势。

  因此,人民银行正将修改意见上报国务院。该分行也在加快现金制度的建设和研究,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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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偷税手段复杂多样

来 源: 1  

“火爆”,恐怕是最能形容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势头的字眼了。然而,就在房地产业红红火火的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却没有显现出应有的水涨船高的态势。偷税,成了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攫取钱财的一种手段,成了房地产业阴暗的一面。

  记者最近在安徽采访时了解到,该省房地产业绝大多数企业存在偷税问题,且偷税数额巨大,偷税手段复杂多样。据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汪文贵介绍,2003年,安徽省把对房地产行业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作为全年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在全省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检查力度。该省共有1986户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税务局全年共检查765户,检查比例为39%;发现有问题的604户,占检查户数的79%;查补收入7088万元,占全省专项检查查补收入的53%.那么,这些问题户的问题都出在哪儿?税收都是怎么跑掉的呢?

  以房抵债,不作销售

2003年8月13日~21日,安徽省含山县地税局稽查局对马鞍山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山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在检查前,稽查局对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了实地盘点。经调查统计,该公司开发的5间门面和143套住宅已经售出,每间门面约7万元,计35万元;143套住宅建筑面积约12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650万元左右,收入应为875万元左右。但检查人员发现其售房情况与其收入取得相差甚远———该公司账面上记载的预收账款及经营收入为385.3万元,工程成本380万元,无其他应收房款账项,无售房明细资料。

  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房屋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道出了个中原委。原来,该公司在含山县的上述商住楼工程,是由该县3个建筑公司承建的,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约定不支付工程款,由各承建单位自售其建筑面积的30%,以抵工程款。另外,该公司还偿还动迁还原房12户,也没有记销售。

  根据有关规定,2003年12月,含山县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21.9万元并处罚款10.6万元的处罚决定。

  巢湖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光伟告诉记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手法中,以房抵工程款不申报纳税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手法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偿还已到期或拖欠的债务,抵债的房屋不计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这种手法多发生在小型开发商和承包工程的个人身上。他们的开发资金不足,往往向银行贷款,向民间个人借款或拖欠承建人工程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货币回笼一旦不及时或房屋滞销,开发商往往采取以房抵债的办法。这种手法十分隐蔽,特别是开发商将房屋抵债给个人或工程包工头时,如果对楼房数量控管不严,就很难发现。”

  含山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其年说:“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检查,不但要重视对会计资料的检查,还要重视对作为商品的房屋本身的盘点。由于这种商品自身的特点,比较容易核实,按照当时市场价就可以估算出其成本和收入,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会计资料、销售资料,作进一步的检查,就不难发现其中问题。”

  挂往来账,隐匿收入

2003年,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所辖一户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把收取的小区住户的防盗门款挂在了“应付账款”科目。对此,财务人员解释为属代收费用,没有出现差额收入,所以也就不确定收入。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此项收费应属价外费用。

  在对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单位有一笔款项挂往来。经查,此笔款项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汇。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这是代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办公楼所收取的880000元款项。该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此项工程也应确认收入,但该单位没有申报。

  “根据有关规定,这家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我们在对企业追缴税款后,还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尹艳说,“今年2月~4月,我们稽查局实施了全市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共检查了4个重点行业的460多户企业,查补税款2000多万元,其中房地产企业查补税款1500多万元。经过此次专项检查,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偷税手段,复杂多样除了以上两种比较典型的偷逃税手段,在采访中,记者从基层稽查局税务干部口中,还了解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的其他花招。

  ———低价开票,少计收入。这种手法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开票时,不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而是低于实际价格开票入账,另一部分房价款开自制收据不入账,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手段多发生在个人承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

  ———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单位为了获得房地产开发资格,往往采取挂靠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交一定管理费的方法开发房地产。他们既不合并作账,也不单独申报纳税。这类开发商偷逃税的手法靠“三快”:一是组建快,只要有合适的开发项目就挂靠开发;二是运作快,从立项到出售,一般仅需一两年时间;三是解散快,房屋销售后立即解散,税务部门由于征管力量不足,监控手段薄弱,造成漏征漏管。

  ———收取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在售房过程中通常代收代垫名目繁多的各种设施费,如代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分别收取的电增容、水增容、煤气管道初装费等。据统计,最多的达12种。在检查的房地产企业中,没有一户按规定申报纳税。另外,还有借代建之名,行偷税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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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自2004年8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和代开两种),并于2004年9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一律不再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因此也不能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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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邮局收据是否有效 ?

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带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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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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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有规定机打发票奖区刮开不能退回重开发票?

机打发票奖区刮开,可以做退票处理,也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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