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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c1986

纳税实务问答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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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0 12: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无税收问题,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
行核实,提出税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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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0 12: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
  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你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再加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的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但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率目前应按4%执行)征收增值税。贵单位以设备或汽车抵债,是否缴纳增值税请结合设备的作价情况对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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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0 12: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购代销业务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计算?  

目前我国对劳务活动征收的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有互补性,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外的所有劳务;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以外的资产,也就是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于某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两种税不能同征。但在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中两种税有时交叉。比较容易混淆的是服务业中的代购代销业务纳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活动中,货物实现了有偿
转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
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代销本身内含所
确定的。
    一、代购行为
    作为中介服务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代为购进商品,不
垫付购货资金,并按购货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发票抬头为委托方,受托方将此发票转交委托方)。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根据协议或按购进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就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同时因为受托方将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委托方,所以对此笔业务受托方不作“应交税金--增值税”账户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食品厂委托物资公司采购糖精作原料,并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
该物资公司代购原料后按实际购进价格与厂方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委托方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
票收取,这笔2.3万元的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即:应纳营业税=23000×5%(服务业营业税率)
    视同购销业务的代购行为。同上例,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
在购进原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为本物资公司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处理,
同时按照原购进发票的价格,另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食品厂,并按原协
议规定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物资公司的所谓代购原料行为变成了自营商品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不再征收营业税。
    即:进项税额=460000÷(1+17%)×17%=66838元
    销项税额=[460000/(1+17%)+23000]×17%=70748元
    由此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征收营业税,反之无论企
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c)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二、代销行为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并严格遵从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
售委托方的货物,并与委托方以该价格标准结算,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受托方也提供了
劳务,取得了一定报酬,就要对这种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即同时做增
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服装厂委托百货商店代销大衣,销售价格由厂方规定,代销一件大衣的
手续费是20元。商店2000年8月代销50件,按工厂指定价格(价税合计)500元销售,并
将销售额25000元全部交付工厂,同时收取工厂代销手续费1000元。根据现行增值税
法规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
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
续费。另根据营业税法规规定,受托方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
当征收营业税。
    即:增值税进项税额=25000÷(1+17%)×17%=3633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17%)+1000]×17%=3803元
    应纳营业税=1000×5%=50元(服务业营业税率)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计税方法与上例相同,但所加价的收入应同时分别并入销售金额和手续费金额之内分
别计算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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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0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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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2: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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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0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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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09: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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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0: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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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3: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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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9: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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