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ihead 于 2016-1-13 09:27 编辑
已开发票,必须要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这样也符合税务的要求。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6条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size=1em]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公司多开具的50万发票,可能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但是地方各级税务部门一般只认发票,只要开具了发票,就要确认当期的收入。另一方面,现在是季报,按照2011第34号文的规定,可以预估成本费用的,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必须有发票等有效凭证来证明这部分费用就可以。 以上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