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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热点问题集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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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31、请问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32、 企业销售货物收到汇票,另外又收取一部分贴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收取的贴息应当缴纳增值税。
33、 能源公司向供热企业购买热气后经换热站加压再供给居民而收取的暖气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第三条: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的规定,能源公司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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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34、 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函【2011】170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部分中的“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其“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在我市为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检测证明”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35、 请问增值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有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6、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一致,应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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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37、企业办理注销,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货款,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38、企业在2011年取得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当年未经营,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否计入当年亏损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 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为企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该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当年未经营,所以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计入当年亏损额。
39、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未扣除的支出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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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40、电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如何核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1、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否作为货币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1】25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2、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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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43、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如学校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优惠,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执行。
44、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现在外方股东想转让股权,变更为内资企业,但经营期不足10年,是否要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45、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什么条件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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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46、 草皮种植和销售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和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因此,你单位草皮种植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7、草皮种植和销售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和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因此,你单位草皮种植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8、什么是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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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9: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49、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50、我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所得税有无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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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9: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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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5: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姐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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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9: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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