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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资产损失扣除办法新旧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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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规定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损失要求由总局审核,旧办法是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上收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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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5号公告只给予了专项申报的延期,清单申报不得延期,但没有规定延期期限多少天,25号公告强调申报和汇算清缴同时进行,意味着旧办法的年度终了45日内提请损失审批的规定取消了,这就给了企业更多的时间予以准备相应资料,是个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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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88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实地核查,而面对大量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没有能力做到实地核查,针对这种实际情况,25号公告采用了评估方式,评估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等情况才去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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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5号公告对第六项取消了限制条件,即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比如某房产企业商品房造价成本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当找公正第三方来评价,比如资产评估事务所,而88号文件要求必须找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这明显有违市场公平竟争准则,因为评估事务所已经市场化运营,不存在国家垄断经营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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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25号公告规定非货币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货币资产损失必须是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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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25号公告第21条规定了一项法定资产损失,即应清算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这里应当是全额确认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再收回部分清算资产,作为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了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其实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话也是属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之一,不需要重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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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25号公告最大亮点是具体化,哪种情形就提供哪种证明,一一对应。其中债务重组一项强调债务人必须有收益,这一条符合常理,因为只有债务人有收益,债权人才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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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应税收入,逾期三年以上仍无法收取又未办理债务重组的,允不允许税前扣除呢?25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进行申报扣除,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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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5号公告对88号文件进行具体化,强调一年以上,单笔不超过五万元,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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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虽然25号公告将原办法的生物资产损失修改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但是消耗性生物资产损失也是可以归类为存货类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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