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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6: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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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及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需审批或备案,如果上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以在季度申报时自行减免,“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内。新办企业,由于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当年季度申报不得减免,如果汇缴申报时确认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自行减免申报。(国税函〔2008〕251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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