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12-5-18 13: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多项选择题
1.AD【解析】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
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AB【解析】中央税的税种包括: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4.ABC【解析】对流转额课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印花税属于对财产行为课税。
5.AC【解析】现行所得税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AB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63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64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65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67条)。
7.ABC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ABCD【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ACD【解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BCD【解析】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BC【解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和国库券利息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2.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有: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选项D属于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具体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条件。
13.A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59条的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上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4.BCD【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5.A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