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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08: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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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BCD【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71条的规定,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2.ABCD【解析】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3.BC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234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24.ABCD【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25.ABCD【解析】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
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26.ABC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38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27.ABCD【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其中,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28.ABD【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变造票据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9.BD【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30.ABC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同时,该办法第31条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31.AB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32.ABC【解析】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
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3.ABD【解析】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4.AB【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因此,背书日期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35.ABCD【解析】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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