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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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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一般的贝莱隆 发表于 2012-5-15 23:16 
你写的这4条就是权责发生制的内容啊,但是能够反映实际情况吗?
第1条和第2条说的是卖方已经将货物全 ...
(因为合同第36条约定,在这批货物交给B公司后两周之内,只要货物还在港口仓库,B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并退还货物,但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你认为在权责发生制下会确定收入?并不是签了合同发了货就算收入,为什么要有确定收入原则,:(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你觉得在这种两周内对方可随时毁约的这种会计上会直接就做收入吗?符合谨慎性原则吗?在对方可以随时毁约的情况下难道你方能够合理保证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难道你放就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这种情况会计上也就只会做预收账款,待确定交易真正完成之后才会做收入。
而且,你刚才说经济利益流入这个如何保证?
我想反问的是,收付实现制下,你经济利益倒是流入了,你收入又如何保证?就像我之前跟你举例的预收款。
所以,两个制度肯定都有优劣,都有不能完美反映的地方,以前经济业务简单的情况下可以简单地以收付实现制来反映,但是现在经济业务这么复杂,赊销等都这么普遍,很明显收付实现制会产生与实际经营状况相差较大的情况,再加上,收付实现制利润操纵空间多大啊,只要控制付款和收款时间,利润可以轻松控制。不过我觉得会计人应该庆幸现在是权责发生制,有可以根据准则和法规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可以显得更有技术含量, 如是收付实现制的话,估计很多人感受不到会计的魅力了吧。我等也无需如此浪费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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