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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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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可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②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③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⑤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⑥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具体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此外,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十七、自然灾害减免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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