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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凉风伊人

“问税·说税”学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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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收到建筑业假发票是否补交营业税?)
问:公司前段时间接收了一张假的建筑业发票,发票上写明是某税务机关代开的,因为我公司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真假没有辨别能力,就给入账接收了。最近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让我公司补缴这块建筑业支出的营业税款,我觉得非常不合适,因为营业税是由该建筑公司缴纳的,该建筑公司虽然在外地,但他的劳务发生地在我公司,他给我们提供的建筑业发票是需要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我们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向我们追讨这部分税款,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1、对于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向贵公司要求补缴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
  2、贵公司取得该假发票的涉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而,贵公司凭此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如上规定对贵公司处以罚款。

【个人所得税】(病假扣掉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掉的部分工资。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补开发票按新税率征税吗?)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自2009年1月1日改为3%后,对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补开发票如何征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补开发票时仍然按照以前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即商业企业按照4%、加工修理业按照6%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临时售楼处是否要交房产税?)
问:临时建设的售楼处(项目完工后拆除)是否还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临时售楼处是为销售服务,实际使用状况并不符合上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


【增值税】(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
答: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应缴增值税。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对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征收率为3%。
【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促销,缴税时赠品是否为收入?)
问:公司搞促销活动,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确认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车船税】(单位所有的车辆是否都要自行申报车船税?)
问:现在的车船税,是不是都不再需要企业自己申报?而是在车辆交保险时保险公司代扣
答:需要区分情形的,需要上交强险的车辆,保险公司会代扣代缴车船税。不需要上交强险的企业,需要自己缴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契税】(产权转移撤消契税是否退还?)
问:我在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来法院判决又撤消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是否退还?
答:可以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答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消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契税款应予退还。

【土地使用税】(未审批的集体土地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我单位租赁村民集体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请问这种性质的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应缴纳,应当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56号)文件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租用集体土地应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对安利日用品公司如何征收印花税?)
问: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关于安利(中)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的规定:
  (1)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2)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3)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车船税】(内部行驶无执照的车辆是否交车船税?)
  问:仅在企业内部行驶没登记无执照和行驶证书的车辆是否交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因此,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是否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定,如果应该办理登记就需要缴纳车船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调减的部分是否可以再补调增?)
  问:公司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200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补调增100万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致使少缴税款的,2008年发现时(不限于汇算清缴时),应将100万元按2007年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按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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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工程配套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有一项在建污水处理工程,并采购了一批属于工程配套设备的电机。请问,购置这批电机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界定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为标准。你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用于配套该工程电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业税】(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的搬家公司,其业务除主要为居民提供搬家服务外,还承接公司和工厂设备的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和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并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现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应从哪一年算起?)
  问:1.现在是否还能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假设能够批准享受,是从2001年开始,还是从2009年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享受优惠,但须依据调整后的鼓励类目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执行。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印花税】(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问: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答: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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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美容院出售化妆品应纳营业税吗?)
  问:美容院出售化妆品应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美容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单位,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美容院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应并入美容美发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房产税】(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是否缴房产税?)
  问: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兼任董事的董事费怎样缴纳个税?)
  
问:我公司部分董事在中国境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在中国境内没有工作天数,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董事的董事费,是否也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在中国境外关联企业任职受雇,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应当按照双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规定征税。

【房产税】(职工免费居住的自建宿舍楼是否免交房产税?)
  问:我公司新建两栋楼,其中生产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一栋,职工免费居住,宿舍楼是否免交房产税?另外,由于两栋楼同时建造,无法区分各自成本,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按面积分摊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参照此规定,你公司新建职工宿舍楼供本单位职工免费居住,宿舍楼免交房产税。  由于两栋楼同时建造,无法区分各自成本,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可以按面积分摊成本。


【车船税】(失而复得的已退税车辆如何补税?)
  问:今年2月,我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被盗车辆的退税事宜。近日,公安机关通知我找到了被盗的车辆。请问,失而复得的已退税车辆如何补税?
  答: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增值税】(铂金首饰是否要征增值税?)
  问:铂金首饰是否要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中第五、七条分别做了规定: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营业税】(向国外企业支付软件费需要扣缴营业税吗?)
  问: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需要扣缴营业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发[2000]179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权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计征个税时请病假扣除的工资如何计算?)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增值税】(自然灾害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问:自然灾害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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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问:我单位现在属于商业性批发、零售,为一般的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因业务关系,客户要求开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我想问下,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最少需要多少钱?根据我企业现在的情况,应该怎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成为合格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规定: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业税】(能否将多缴纳的营业税退回?)
  问:公司会计计算错误,把本应当按照3%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业务,被按照5%计算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是否可以将多征收的税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个人所得税】(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问: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如何享受减免应按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企业贷款担保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问: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的可否税前列支?
  
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个人所得税】(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获利如何征税?)
  问: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获利,怎样税收?比如我定制他的虚拟业务需要花费我的人民币来买他的虚拟钱币,然后支付给他你这算不算是买卖,需不需要交税??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国际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向顾客收取虚拟钱币等方式提供服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问: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但印花税税目中没有列举劳务合同这一项,请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另外,我公司租用个人吊车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为吊装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印花税应税凭证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您所述“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不属于法规列明的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租用个人吊车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1‰贴花。我们理解,不能因为出具发票不是租赁费而免除印花税纳税义务。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营业税】(代收费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代相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可以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的代收费用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旅游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按什么税目计征?
  答:印花税按税法列示的税目征收,未列入税目的不需要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旅游合同不包括在印花税的税目中,因此,签订旅游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不缴纳印花税。

【营业税】(动漫企业提供设计是否服务业交营业税?)

  问:我们单位是动漫企业,为开发产口提供的形像设计,是按服务业交营业税吗?有优惠吗
  答:财税[2009]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消费税】(商业企业销售化妆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问商业企业销售化妆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我国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因此,商业企业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吗?)
  问:我企业开发新产品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并且还安置残疾人员,这两项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优惠政策,听说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那我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提示:对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同时享受,您企业的两项优惠是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

【增值税】(商业折扣在增值税发票上如何体现?)
  问:商业折扣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何体现?是否是销售额、折扣额分两行开具?可否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售价、折扣额可分两行开具,也可以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

【消费税】(品牌使用费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酒类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规定如下: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取得董事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的董事、监事有聘请的,也有在本公司任职的。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董事费征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文件执行。

【印花税】(合同金额变更印花税受影响吗?)
  问:我公司常年从事木材贸易,签订合同后,要五六个月才能履行完成。最近,一笔80万元的合同只履行了其中的50万元,另外30万元不再履行。请问,缴纳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是80万元还是5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明确,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并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缴印花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如果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一般不再补缴印花税。
  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明确金额的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一般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或者按照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的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待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缴印花税。由此可见,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同,需按合同签订时的金额80万元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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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花税】(人员劳务输出签订的用工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假如一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适用印花税的什么项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对于贵企业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而不应贴花。

【营业税】(绿化工程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近期取得了一些绿化收入,请问应该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通知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率3%征收营业税。
  
因此,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你们小区物业公司取得的绿化工程收入应该按照3%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特殊人身安全保险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我单位为特殊工种支付的特殊人身安全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提示: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怎样抵扣?)
  问:我公司收到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请问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营业税】(不动产补偿费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吗?)
  问: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部级单位发放的专家津贴是否免征个税?)
  问由国家电网公司拨入我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国家电网公司优秀专家津贴”,由于国家电网公司属于部级单位,这部分津贴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8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同时,其发放的津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该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转成资本公积是否缴所得税?)
  问:企业的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企业转成资本公积,请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且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以外币结算应当怎样折算?)
  问:营业税以外币结算应当怎样折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退还比例怎么算?)
  问: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问我企业开发新产品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并且还安置残疾人员,这两项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优惠政策,听说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那我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个人所得税】(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税率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作服制作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营业税】(父母无偿赠予我一间店面房是否缴营业税?)
  问:父母无偿赠予我一间店面房,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第二条: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二)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此,您父母无偿赠予您的不动产,无论是居住房还是营业用房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
  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并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如果企业将该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如何计算?
  答: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印花税】(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税率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作服制作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个人所得税】(大病保险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问: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员工个人承担的大病险在计算个所税时可不可以扣除?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都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增值税】(注销补缴税款时能否使用期末留抵税额?)
  问:一家欠税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需要补缴所欠税款。请问这家企业可否用其期末留抵税额补缴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其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所欠税款


【消费税】(珠宝加工要缴消费税吗?)
  问:珠宝加工要缴消费税吗?
  答:在我国珠宝加工,要缴消费税。相关消费税率:  (1)金银首饰税率5%;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税率10%;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国内支付国外工程的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在国外接了一个分包工程,工程款是由国内支付的,而该笔收入在当地未缴纳流转税,那么在国内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您单位在国外施工取得的工程款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新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房产税】(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问: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由此,无论地下停车场是自用或是对外出租,都应当按照该份文的规定――“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如果企业将地下车库车位整体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定期收取相应租金,则应按照相关规定从租计征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企业所得税】(如何判定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问工资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是—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请问:如何判定合理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增值税】(注销补缴税款时能否使用期末留抵税额?)
  问:一家欠税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需要补缴所欠税款。请问这家企业可否用其期末留抵税额补缴?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其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所欠税款。


【增值税】(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消费税】(新消费税条例调整了哪些税目?)
  问: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有将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具体是哪些税目?
  答: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企业所得税】(取得外国国债利息免企业所得税吗?)
  问我单位是一家专门从事债券买卖的经纪公司。上个月,公司因购买某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而取得了350000欧元利息?
  答:不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依照规定,国内公司取得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能享受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而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工作的香港公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有一员工是香港人(身份证香港),在重庆已买住房,和中国籍女子结婚。常住重庆,在我公司上班,只有节假日回香港。请问这个香港员工的工资个税标准除了扣除2000外,可不可以加计再按照外籍的标准再扣除320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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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向社会个人借款利息能否税前全额扣除?)
  问: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社会个人借款50万元,月利率为8%,借款期限1年。请问该利息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以及个人借款所发生利息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即使可以扣除,也必须取得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

【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能否扣除生产商已缴纳消费税?)

  问:某卷烟批发企业,按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请问该企业在缴税时,能否扣除卷烟生产厂家已缴的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九条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所以上述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问我企业承租个人一块土地,个人要求我单位来交土地使用税,请问: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契税】(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契税吗?)
  问:企业从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更改,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变更新名称,需要交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缴纳契税。

【印花税】(贷款展期合同是否应该贴缴印花税?)
  问:贷款展期合同是否应该贴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企业所得税】(子公司计提部分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营业税】(预收跨年度物业费如何计算营业税?)
  问我公司预收跨年度物业费计算营业税时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车辆购置税】(失而复得的已退税车辆如何补税?)
  问:今年5月,我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被盗车辆的退税事宜。近日,公安机关通知我找到了被盗的车辆。请问,失而复得的已退税车辆如何补税?
  
答: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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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技术指导与培训适用营业税税目相同吗?)
  问:技术指导与培训适用营业税税目相同吗
  答:技术指导与培训适用营业税税目不同,国税函[1997]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规定:技术服务和检验劳务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的各种技术培训劳务按营业税的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实技术培训从某种意上也从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因此如何适当的予以规划是可以获得营业税节税收益的。

【房产税】(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印花税】(定货会上签订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定货会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契税】(因拆迁重新购置的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问: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的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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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用来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以在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于其他合作单位。请问,用来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将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上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公司以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处置危险废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等业务。请问,该公司取得的处置危险废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取得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向IMF支付优惠贷款利息代扣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近日,我公司取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供的一笔环境保护项目优惠贷款3000万元,贷款年利息为0.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请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取得的贷款利息,我公司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由于你公司获得的贷款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你公司不需要代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可否用09年的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我单位是普通合伙企业,想咨询一下,如果2009年度盈利,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你单位从2004年至2008年的年度亏损,可以用2009年盈利弥补,但2004年以前亏损,不得用2009年度盈利弥补。



【个人所得税】(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税?)
  问: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印花税】(新公司的注册资金没贴花加收滞纳金吗?)
  问:我们公司于今年初成立后,注册资金一直没有缴纳印花税。请问,这部分没有缴纳的税款是否会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上述单位由于其注册资金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缴纳印花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产税】(职工宿舍配套的浴室是否免征房产税?)
  问我公司的职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住,但宿舍每层中有大约10平左右的浴室,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作为职工宿舍配套的浴室,可与职工宿舍一并免征房产税。但对于独立的职工浴池,则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增值税】(购置中央空调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制剂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恒温生产的需要,公司定购了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置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据此,上述公司购置的中央空调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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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增值税?)
  问:2009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区内一加工厂供暖是否同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营业税】(承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入如何缴营业税?)
  问:某网络公司承接互联网广告业务,请问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减。对上述网络广告公司的业务,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企业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是按率征收,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合同额为100万工程,然后又分包出60万,请问我公司交营业税是按60万交,那每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按100万还是按60万确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根据该问题反映,如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你公司应按承包合同金额100万元确认应税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哪些情况下银行仍然会扣利息税?)
  问:国家已经免征利息税,为什么有人去银行取钱还被扣税呢?
  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以来,先后经过两次政策调整。第一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利息税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分时段计算征免,即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不意味着个人从2008年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全部免税,只要存款利息中有来自于2008年10月8前孳生的利息,就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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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6: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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