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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6: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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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收到建筑业假发票是否补交营业税?)
问:公司前段时间接收了一张假的建筑业发票,发票上写明是某税务机关代开的,因为我公司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真假没有辨别能力,就给入账接收了。最近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让我公司补缴这块建筑业支出的营业税款,我觉得非常不合适,因为营业税是由该建筑公司缴纳的,该建筑公司虽然在外地,但他的劳务发生地在我公司,他给我们提供的建筑业发票是需要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我们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向我们追讨这部分税款,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1、对于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向贵公司要求补缴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
2、贵公司取得该假发票的涉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而,贵公司凭此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如上规定对贵公司处以罚款。
【个人所得税】(病假扣掉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掉的部分工资。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补开发票按新税率征税吗?)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自2009年1月1日改为3%后,对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补开发票如何征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补开发票时仍然按照以前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即商业企业按照4%、加工修理业按照6%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临时售楼处是否要交房产税?)
问:临时建设的售楼处(项目完工后拆除)是否还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临时售楼处是为销售服务,实际使用状况并不符合上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
【增值税】(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
答:铁路局销售报废钢轨应缴增值税。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对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征收率为3%。
【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促销,缴税时赠品是否为收入?)
问:公司搞促销活动,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确认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车船税】(单位所有的车辆是否都要自行申报车船税?)
问:现在的车船税,是不是都不再需要企业自己申报?而是在车辆交保险时保险公司代扣?
答:需要区分情形的,需要上交强险的车辆,保险公司会代扣代缴车船税。不需要上交强险的企业,需要自己缴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契税】(产权转移撤消契税是否退还?)
问:我在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来法院判决又撤消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是否退还?
答:可以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答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消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契税款应予退还。
【土地使用税】(未审批的集体土地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我单位租赁村民集体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请问这种性质的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应缴纳,应当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56号)文件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租用集体土地应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对安利日用品公司如何征收印花税?)
问: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关于安利(中)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的规定:
(1)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2)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3)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车船税】(内部行驶无执照的车辆是否交车船税?)
问:仅在企业内部行驶没登记无执照和行驶证书的车辆是否交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因此,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是否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定,如果应该办理登记就需要缴纳车船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调减的部分是否可以再补调增?)
问:公司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200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补调增100万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致使少缴税款的,2008年发现时(不限于汇算清缴时),应将100万元按2007年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按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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