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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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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1、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1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逾期没支付的,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知识点1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不同:
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赔偿金
适用条件 法定,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 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上述两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性质 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支付主体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两者都可能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特殊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2)其他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建立劳动关系算起。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算;
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知识点14、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发生的争议。
争议的范围:
1.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知识点15、劳动调解
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
3.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知识点16、劳动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不收费)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仲裁机构和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当事人代表
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举3-5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第三人
(4)代理人
2.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成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为单数。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3.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时效的中断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仲裁委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后,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开庭程序
(1)开庭通知和延期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开庭审理(了解)
3.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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