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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竹百合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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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6.如何理解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免税项目是否有区别?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对于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例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是有区别的。免税项目是应征收增值税但国家予以免税,非应税项目是项目本身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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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7.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如何理解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有何影响?   
  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消费税税率是 10%,则: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13%,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 20%,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
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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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8.消费税的计算中有时要进行换算,即除以(1-消费税税率),但是在正常销售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却不用进行换算,为什么?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包括消费税数额,即,计税依据=成本+利润+消费税,对于一般销售消费品的业务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就已经包括了上面所列的三项内容,所以在这一点上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直接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
  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进口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由于没有销售额,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将消费税加入组成计税价格。
  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进口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视同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而要按照组价计算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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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9.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0.什么是关境?一国领土都属于关境吗?   
关境,又称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与国境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若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例如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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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罚金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税法中,罚金与罚款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涉税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处罚的刑事处分。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
  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处罚的行政处罚。
2.为什么银行的罚息、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罚金、罚款等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收的罚金、罚款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对于行政性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逾期还款,根据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支付的银行贷款罚息,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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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3.如何理解税法中的“亏损”概念和逐年延续弥补的处理方法?   
  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有亏损,但税法调整后没有亏损,或税法亏损小于会计亏损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2008年会计净利润-20万元,其中,2008年被税务机关罚款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以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30=10(万元)。
  企业发生的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该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一年度亏损),以其下一年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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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4.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新法享受15%税率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该规定看出,该优惠不再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限制。
5.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时是很难区分的。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薪所得的重要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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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6.《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到“有住所”是不是说必须是有房产?   
这里提到的“有住所”并不一定是必须有房产。所说的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并不是指有房产。即使没有房产,而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7.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基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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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8.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是否算是稿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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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5: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1.如何理解房产税中“房产”的含义?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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