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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集锦]实务区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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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差旅费能否凭收据报销?
  问: 差旅费能否凭收据报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收[2000]8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提供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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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税法规定与财会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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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为多少?
  问: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为多少?

  答: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际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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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2001年6月购入1台设备,价税合计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0元(含税)。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月~12月共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为627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2002年提取折旧18000元[(200000-10000-19000)÷9.5]: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故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8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38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3800元,但实际为4800元(处置收入1768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68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68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6800-48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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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计未计坏账准备能否结转下年抵扣?
  问:去年度未计提的坏账准备今年能否补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去年度应提未提的坏帐准备,不能结转到今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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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旅行社取得的机、车、船票复印件能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吗?
  问:我旅行社经常为异地旅客购买返程的机票、车票或者船票等,因旅客零散,该等机车船票被使用后无法取得原件。请问,可否以复印件作为我旅行社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二条“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旅行社取得的上述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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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确定?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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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办的高新企业的当年有利润提取“两金”后,股东利益如何分配?
  问:新办的高新企业的当年有利润提取“两金”后,股东利益如何分配?

  答:对企业依法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明明确规定用途外,企业可以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因此,你单位在决算前如取得合法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账务处理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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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和外资企业在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问:内资和外资企业在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4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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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什么区别?
  问:我是一名兼职会计,现在就到年初了,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它们有区别吗?还有一些关于内、外资企业的工资和福利费、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固定资产残值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有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哪些不同?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不同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月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个季度终了后申报的数字是累计发生数,年度终了后实行查实征收的企业所直接报年度申报表就可以。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规定: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每个季度终了后申报的数字是当个季度实际发生的,不是累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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