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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15: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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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车船费,住宿费,包干补助是否可税前扣除会计/审计类 2009-12-09 16:34:12 阅读102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出差:车船费,住宿费,包干补助可税前扣除
一、车船费即凭有效发票报销车船费,
二、住宿费一定要发票,
三是公司制度规定的出差补助费即生活费可以不用发票,但一定要合理,所有发票一定要真凭实据。可依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可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1、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并入企业计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引用了“工资薪金”的概念,虽然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但是在第十八条还是规定了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其中第九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国税发(1994)第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城区、郊区)。显然出差伙食补助应归入其中的差旅费津贴,不属工资薪金范围。同时参照国税发〔1998〕220号《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十一条第十款第11项的规定: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按规定探亲和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由城市商业银行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总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差补助费属于差旅费内容之一。因此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法相关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认定为工资支出。
2、出差伙食补助不必取得票据,只需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根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98]第129号)第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伙食补助费。按上述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列支出差伙食补助时只需提供记载住宿天数的住宿费发票和在限额标准内实际支付的凭证,而不需要取得相关票据。
3、出差伙食补助不能全额按实列支,必须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虽然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但不等于可以全额按实列支,而应在差旅费补贴标准范围内作税前扣除。《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由于总局对差旅费相关内容未作更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目前,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一般由企业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标准范围内的,税务部门予以认可;超过标准的部分,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差旅费补贴标准未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当地财政部门无具体规定的,就可以参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差旅费报销制度(一企业标准)
1、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 火 轮 飞 其他交通 住宿标准 市内 伙食补助费
工具(不包 一般 特殊 一般 特殊
务 车 船 机 括出租汽车) 地区 地区 交通费 地区 地区
董事长 软 一 公 按实 按实
总经理 卧 等 务 报销 200 350 报销 80 100
董事 舱 舱
副总经理 软 二 公 按实 按实
总工程师 卧 等 务 报销 200 350 报销 60 80
舱 舱
部门经理 硬 三 普 按实 按实
高级工程师 卧 等 通 报销 150 250 报销 50 60
总经理助理 舱 舱
其他工作 硬 四 按实 按实
人员 卧 等 报销 50 150 报销 20 50
舱
2、出差住宿费和交通费实行限额控制、节约奖励的办法,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的办法,个人不得另报餐费;
(1)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2)乘坐火车,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连续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按第四条标准购卧铺票。符合此条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奖励给个人,乘坐特快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奖励(另外加收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乘坐新型空调特快或新型直快列车的,按其座位票价的30%奖励个人。
(3)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到省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改乘坐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飞机票价或减去相应的火车、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的差额,提取30%奖给个人。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每人每夜另增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火车的,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
3、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1)随同公司领导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与领导分不开的人员,按特殊情况处理。
(2)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至住地往返可乘出租车,凭据按实报销。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发市内交通费。
(4)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探亲办事的,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其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5)凡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因公事紧急乘坐飞机的,应事前经有关领导批准,否则超出规定的费用个人自理。
(6)凡因公事支付的电话、电报费均予报销。
(7)凡属正副总经理指定陪客前往外地考察参观者,其各项开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陪同宾客出差的人员,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费者,均不再享受住勤及途中补助。
(8)凡被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外地考察参观,或业务跟单的人员,其食宿费已由对方负担的,均不再享受包干费或补助费。
(9)出差天数的计算,原则为:当天12时以前出发,12时以后返回的按一天计算;当天12时以后出发,12时以前返回的,按半天计算;
(10)实行差旅费制度后,各部门人员出差,原则上要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需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室不报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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