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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 1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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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月工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情况一:“一次性奖金”与“年底双薪”同月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金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二:“一次性奖金”与“年底双薪”不同月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至于用哪种方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而作出判断。 ! i: r b6 a! C2 | s,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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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王2009年12月工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若按第一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20%-375]=175+2225=2400元;若按第二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9000×20%-375)=825+1425=2250元。即按第一种情况缴纳个税比第二种情况多缴纳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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