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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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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都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商贸企业走逃户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按日上传。总局将于7月初布署实施非正常户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失控发票与待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和失控发票与已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并实现全国失控发票数据按日同步更新。总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信息进行即期通报。

        七、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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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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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盖工厂、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都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发展迅猛,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也就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其实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涉及房产税(涉外企业是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都有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土地使用权房产税筹划要点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可见,土地一旦开发,最终将不可避免的形成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企业只要适当地推迟土地开发时间,便可获得少缴房产税的好处。

    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并开始建造厂房,支付转让价款240万元,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假设该地规定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40×(1-30%)×1.2%=2.02万元。如果企业推迟一年建设,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摊销,每年摊销额为24万元,所以其转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216万元。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1.8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推迟一年开发,相应地滞后了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屋原值的时间,可少缴房产税2.02万元;并且随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减少,该公司以后每年可少支出房产税款0.21万元。数额虽小,但考虑到房产税是纳税人一项长期的固定支出,其节税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如果企业只是一味地靠推后土地开发时间来减少税款支出也是不可取的。只有当企业开发土地预计其带来的利润小于滞后开发所获得的节税额时,这种筹划才有必要。

    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摊销。”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土地是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合在一块提折旧的。我国税法允许的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一般而言,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会选择这一折旧年限。因此,当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低于20年,或者合同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其从房屋、建筑物原值中剥离出来,单独摊销。那么在土地摊销期限内,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纳税人获得了迟延缴纳税款的好处。

    例如某公司的厂房中有自购土地一块,该土地取得时的成本是200万元。房屋按20年提折旧,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

    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土地每年可进入费用的折旧额是10万元。如果按税法的规定将该土地单独摊销进行纳税调整,每年可进入费用的摊销额是20万元。相对于前者,该公司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每年税前可多列支10万元,所以在前十年总计可少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后十年,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摊销完毕,该公司为此总计应多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虽然从纳税总额上来看并没有减少,但是该纳税人成功地将应税所得额向后递延,推迟了纳税时间。因为资金存在时间价值,所以该公司无异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是十分划算的。

    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筹划要点

    相比前两个税种,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筹划更为复杂。因为土地在出租或转让时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某公司有一闲置土地用于出租,账面价值为64万元,每年获得租金收入10万元。出租无形资产应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0.5万元,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05万元,并按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千分之一的印花税0.01万元。那么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租金收入为9.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6.32万元。

    如果公司将该土地对外投资,按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假定该公司投资分回的利润不存在补税问题,那么从表面看,公司只要预计每年的投资收益大于6.32万元时,就可选择投资入股,而不出租,但事实上并不这么简单。原因在于:

    首先,出租的土地每年可以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而对外投资的土地只能在被投资方摊销,因而选择投资则每年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方面。第一,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要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土地投资时双方协议作价74万元,则该公司获得的转让收益为1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第二,公司将该项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时,同样需要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再考虑到投资的风险因素,那么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稍稍大于6.32万元时就选择投资,是不明智的。只有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决策。

    此外,相关税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也给予了一些政策倾斜,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等等。综上所述,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税收筹划是很必要的。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指导自己合理使用土地,选择最佳方案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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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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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在支付违约金的经济事项中,对方应向我公司提供普通收据还是发票?我公司及对方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法规依据是什么?
   解答: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会计处理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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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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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值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9年5月销售已使用过的进口汽车一辆,取得收入212000元。经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这台汽车原值为190000元,售价高于原价,应补缴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根据国税函发[1995]88号和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货物原来的价格。对不同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出售的进口汽车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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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资产折旧不能补提

近日,税务机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所得税汇算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于2000年9月份投入使用的一处新建营业所,因与建筑商发生纠纷,当时没有提取房屋折旧,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补提,检查组对其补提折旧作了纳税调整。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补扣的截止时间,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信用社在申报期后补提房屋的折旧给予纳税调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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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补贴收入”也应纳税

某市地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几家企业在“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上普遍存在误区,未缴或少缴了相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其税务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补缴了税款。

    误区一:“补贴收入”还要缴税?一般人会认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似乎与纳税沾不上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补税?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没有把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剔除的话,这一部分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在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否则会受到税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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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定不需要支付的款项?

2000年我公司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由该中介公司介绍客户给我公司,我公司按接受订单的数额为基础支付一定的佣金给中介公司,协议日期为5年。但若想取得佣金,则订单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但协议生效后8个月,因对方违约,我公司认为不需支付其佣金,但对方认为应当支付,已持续三年多时间,双方仍然在打官司。但该佣金我公司已按权责发生制预先提取了,帐务上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该部分费用系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正确吗?

答:关于佣金是否确定付出因诉讼尚在进行之中而难以明确,因此,从税法上来讲,这部分佣金不应当视为公司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般也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你单位以预提的方式将该费用在税前扣除了,应当说存在一定的误解。另外,从你单位的帐务处理看,预提佣金时,直接作"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而且"预提费用"贷方余额一直挂帐至今,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你单位应当在当年度终了,将"管理费用"转入利润后,将"预提费用"转入往来款项即"其他应付款",作为你单位的一项负债来处理。

至于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调整纳税,我们认为,因双方尚在打官司阶段,最终是否支付或者产生该部分费用并不可知,但从你单位的角度来看,这部分费用是不会产生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不应当将其作为费用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应调整补税。若法院最终判决应当支付并实际支付时,再将其作为费用处理。

但是,注意一点,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你单位虚增企业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将此认定为构成偷税。而实际情况可能只是错误理解或者错误处理该问题而造成少缴税款,只是漏缴税款的行为。这两者的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除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罚款,而后者仅仅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在跟税务局沟通时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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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接受捐赠该如何缴纳税收?

问:我企业要收到来自其他企业的捐赠,请问接受捐赠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如果接受的是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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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联系区别

问:“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这些名词有何联系,在会计处理中有何区别?

答:“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是税法中使用的名词。请参阅2003年《税法》教材第二章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有关解释。“销售折让”指的就是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也就是会计教材中的“商业折扣”。而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货”就是会计教材中所说的“现金折扣”。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会计
税法

销售折让(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销售


从上表可以看出,“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折扣销售”是不同学科对同种业务的不同称谓。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即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销售时直接给予的价格折扣,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在销售确认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减让,这种情况下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对于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按总价法和将价法予以确认。在总价法下,确认应收账款时不确认现金折扣,待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净价法下,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如果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冲减财务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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