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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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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开手写发票可能收到多少罚款



  【问题】

  虚开手写普通发票可能收到多少罚款?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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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处罚



  【问题】

  如果丢失了空白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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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的手续



  【问题】

  纳税人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最高持有数量,应如何办理手续?

  【解答】

  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最高持有数量的,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①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请;

  ②对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提交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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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如何规定

  【问题】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具体规定如下:
发票名称
联次分类
联次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联和六联两种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六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二联和五联两种二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为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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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方和卖方收取违约金时的不同处理



  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也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收取方式不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自然存在差别。

  卖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样,购买方支付的此部分价款若构成货物成本,可以增加存货成本,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取卖方普通发票,则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若收取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适用营业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卖方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买方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收取违约金的卖方应当出具发票,而实践中买方取得收据的较多,本来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因取得扣除凭证不规范而只得作纳税调整处理。

  买方收取违约金

  第一,可以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取违约金,不必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相应的,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卖方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要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第二,若该项经济交易属于增值税业务,则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何种形式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卖方针对具体行为则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卖方以买方开具全额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二是卖方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买方的折扣或折让,或者在以后的价款结算中作销售折扣冲减。很明显,第二种方式减少了卖方销项税额,对于买方并无影响。

  特别注意:

  若该项经济交易属于营业税业务,则买方开具收据给对方即可。

  双方按规定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支出。

  以上买卖双方收取违约金是在假设合同或经济交易成立的前提下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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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申报适用哪些范围



  【问题】

  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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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有时间限制吗



  【问题】

  第一季度为核定征收,现在想转为查账征收,去税务机关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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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报告税务机关



  【问题】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告?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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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情柔似水 于 2010-4-24 11:07 编辑

总机构未向分机构出分配表怎么办


  【问题】
  总机构没有给分机构出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怎么办?下一季度还能不能再出这份分配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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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0: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并不是文件中所说的“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费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支出
  具体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的区别详见下表:
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区别一览表
                异同点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税
征收依据
    土地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细则或办法。
支付费用的性质
    土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其支出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准资本性支出。    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保有环节,为使用而支付的税收成本,其支出形成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属于费用化支出。
支付频率
    土地使用费是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一次支付,使用期限内不再交纳。    土地使用税是取得使用权之后,使用期限内按年计算、一年内可以分期缴纳。
征收主体
    土地使用费通常由土地所有者国家征收并作为财政资金统一按规定使用。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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