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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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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独资企业主以个人名义购房划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发布实施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得到了加强,过去购房中常用的节税手法受到了限制。那么,购房过程还有没有筹划空间呢?
  个人独资企业购房可筹划
  兴德商行是陈俊在某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经过几年的经营,到2003年已有不少积累。为进一步发展业务,陈俊决定购置房产,以解决职工生活居住问题,该房产购入价为200万元。
  该房产可以以商行的名义购入,也可以以陈俊个人的名义购入。用哪种方式好呢?以不同的名义、方式购入,不仅所有权不同,税负也会不同。
  第一方案:以兴德商行的名义购入,兴德商行每月向职工收取租金(租金不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租金)。
  第二方案:陈俊向兴德商行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该房屋预计使用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2.5万元,贷款利率为5.76%。
  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依法纳税后,陈俊与商行之间的收支不影响任何一方的利益,即缴纳各种税款后,兴德商行拥有的财产,也就是陈俊本人拥有的财产。所以,只要比较两种方式各年的应纳税支出,就可得知哪种购房方式划算。
  以第一方案购入,兴德商行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均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收入项为出租给职工的租金收入。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2.5×5%×12),应纳房产税为3.6万元(2.5×12%×12),商行每年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用2.5万元减去每月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再扣除20%的费用,求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6万元,乘以税率20%,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332万元,全年应纳3.984万元。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1.5+3.6+3.984=9.084(万元)。
  以第二方案购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其借款不必纳税。陈俊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商行应就借款利息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营业税减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商行每年从陈俊处获得利息11.52万元(200×5.76%),乘以2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2.304万元。
  陈俊每年租金收入为30万元,乘以税率3%,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0.9万元、房产税为1.2万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减去营业税、房产税后,为27.9万元,再减去支付的利息11.52万元,结果为16.38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3.104万元,乘以1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1万元。
  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2.304+0.9+1.2+1.31=5.714(万元)。
  可见,第二方案对投资者更有利。此外,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可比照上述原理进行筹划。
  购房装修出租可筹划
  林芳在某地购置一旧房产,因其工作单位未搬迁,近五年内不想到该房居住,于是决定将该房出租给他人。该房产购入价3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5万元),房屋出租每月可收取租金2000元。
  如果按上述方式购入和出租房产,林芳购房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4%),出租房屋每月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不大,未作考虑)。计算结果为:应缴纳契税12000元(30万元×4%),每年应缴纳房产税960元、营业税720元、个人所得税127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2000+(960+720+1272)×5=26760元。
  如果改变签合同的方式,由林芳直接与房产指定的装修签订装修合同,再与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并分别付款,林芳则可取得房屋装修的有关原始凭证。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的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所以在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扣800元修缮费。这样处理后,应纳契税降为10000元(25万×4%);每年应纳房产税、营业税不变;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多扣除800元的费用,全年即为9600元,则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为31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9960元。
  可见,改签合同后,五年可节税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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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招"帮你减轻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即人们简称的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是取得的收入与扣除项目之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计算该税涉及的内容之繁多为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稍有不慎或筹划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般有三招:

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

1.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2.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这种方式指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假如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利国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利国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利国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富民房地产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分散经营收入的筹划

  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居民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
  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毛墙毛地)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
  以上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主要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灵活选择运用。当然不要为了筹划而筹划,应在合法和不违法的前提下,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此乃税收筹划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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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预缴所得税的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更划算呢?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永久性差异”项目,要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
  案例
  [案情说明] 沈阳食用油有限公司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
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
  这样在企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
  [筹划分析] 假如该企业2001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段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
  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 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筹划思路] 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
  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请放心,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
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少预缴所得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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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最近,一家连锁超市的经理问笔者:“听说国家出台了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准备在外地新开一家连锁超市,新开的超市是否必须由我们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经理提出的问题,是很多连锁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不少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连锁经营的模式,使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连锁超市就是一种典型的连锁经营企业,它包括核心企业、直营企业和加盟企业等。核心企业一般持有或控制了其他企业的股份,在所有连锁企业中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等制度。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国家为了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突破了流转税就地缴纳的原则,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平衡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限于直营门店,而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连锁企业统一纳税,除可以调控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各企业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企业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连锁经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进行税收筹划。
  招聘下岗职工开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现在,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往往会招聘大量的下岗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扩张的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如果采取直营门店的方式,实行统一纳税,新办企业因为不是独立核算,就无法享受以上的税收优惠。因此,需要比较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更有利。如果新办企业设立之初就有利润,则合理的做法是,等新办企业享受三年优惠以后再谋求统一纳税。
  联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在民族地区,与当地国有商业、供销社联合举办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的规定:在2005年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供销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先征后返50%。对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进一步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优惠政策,与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社联办商贸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数额很可观。而且,在民族地区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实行独立核算,联办商贸企业与其他连锁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
  根据以上分析,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并非所有联营企业统一纳税都划算,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另外,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如果不想统一纳税,就不能按直营门店的方式经营管理,而要按独立企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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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向个人借款,请问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能在税前抵扣么?对利息,个人怎样提供正式的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凭发票入帐,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由税务局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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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无具体金额,如何交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订立的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合同上只规定了收入的分成方法而无具体金额。因每月的收入都要在月度终了时才能计出,并且每月都不固定。请问这样的合同应怎样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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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分公司设立中的国际税收筹划

子、分公司设立中的国际税收筹划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于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6)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7)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8)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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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损失未报审不能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未报审不能税前扣除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地税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税前扣除了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务人员指出,该坏账损失不得税前列支。对此,该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文件)的规定申辩说:我们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列支。
  但是,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该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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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生子女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浙江省武义县国税局在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将2002年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5万元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应当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该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得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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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补贴收入”也应纳税

某市地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几家企业在“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上普遍存在误区,未缴或少缴了相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其税务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补缴了税款。

    误区一:“补贴收入”还要缴税?一般人会认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似乎与纳税沾不上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补税?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没有把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剔除的话,这一部分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在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否则会受到税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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