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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下列八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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