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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租赁其他单位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经营范围减少,将部分空余房产对外出租。那么单位转租的房产是否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转租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纳税人的类型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但是相应的流转税是需要缴纳的。 而且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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