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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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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1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退还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应纳税额,与免征增值税不同,因此,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增值税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是指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项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方式的,是在该抵扣已抵扣后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然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予以退回,与免征增值税完全不同。因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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