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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现金支付,有无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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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12: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疑问
我们公司零星采购和日常费用报销有的是用现金支付,没公对公付款可以否?有无税务风险?
02答复
目前从税务方面,并没有要求买东西必须公对公付款,因此对于零星采购、日常费用支付、甚至奖金福利发放等,只要是企业真实的业务往来,仍然允许用现金支付,费用成本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大额的支出需要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等。
03注意
当然一旦遇到发票协查等,比如取得的发票存在异常,需要证明你的业务是否真实的时候,缺乏有力的资金流支持,难以说服税务局人员。
因此,个人建议尽量公对公付款,这样证据链中最为关键的三流一致的资金流就有了。
04提醒
特殊情况下你用现金支付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05比如
假设你公司2020年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库存现金  100万元
06答复
由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造成没法税前扣除!
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07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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