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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和报税联,需要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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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4 2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综上规定可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其他联次需要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即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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