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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税收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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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1: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务当中,经常会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那么转让前的税收责任,究竟是由转让后的投资人承担,还是由转让前的投资人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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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要分几步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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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实际上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明确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最典型的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少缴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等;第二个层次则是明确归属于投资人个人的税务责任,最典型的就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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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以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这时候实质上偷逃税的是投资人个人,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同样的,追缴税款时,个人投资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责任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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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明确的向产生纳税义务投资人个人追缴。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对于转让前产生的个税,是由原投资人产生的纳税义务,与新投资人无关,由原投资人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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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增值税、印花税等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同样要分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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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次,该税务产生的债权,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应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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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层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不了,则由投资人清偿,那么,这里的投资人,究竟是转让前的投资人,还是转让后的投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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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保护债权人角度来看,对于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是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人个人的信用、偿债能力之下,产生的债权,这时候,如果一律规定由转让后的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很明显与债权发生时,债权人的利益预期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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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预期不相符下,如果转让后的投资人没有能力偿债,那么就会形成一方面,违背债权人债权形成时的利益预期,另一方面又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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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既不认债权人的“所想”,又未保护债权人“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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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反过来,由旧投资人承担相应债务,即便在最极端的情况,旧投资人无法偿还,但由于债权人当初形成债权时的预期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时候明显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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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直白点,就是愿赌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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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们从债的转移角度来说,假如是旧投资人将债权人的“债”转让给新投资人。而按照合同法来说,这种债务转让,并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因此,债权人仍然是向旧投资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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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从财产受益角度来分析,对于转让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受益人为原投资人,而新投资人并未受益的情况下,以新投资人为追索对象,很明显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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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新投资人承诺承担转让前债务的话,按照民法尊重意思表示的原则,且有利于债权人,这时新投资人可以成为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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