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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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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8 15: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不再征收个税,而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相关行为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近日小编梳理了总局明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相关文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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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需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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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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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企业无雇佣关系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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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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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企业雇员享受的免费旅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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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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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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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规定:“第六条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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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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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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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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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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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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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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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作了补充:“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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