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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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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18: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1.事项说明

未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成“会议费”以便报销;未按规定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将“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开成“钢材*黄金项链”等。

2.小编提醒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3.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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