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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能否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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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1 14: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在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是否影响财税〔2018〕57 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合并分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要求的“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能否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
一、结论:可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不影响“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可以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分析: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请求权,是满足特定条件下行使的。而且在公司未收购该股东股份之前,该企业是不能够合并和分立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时点异议股东已经不是企业的股东了,所以这些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是不影响原投资主体存续这一要求的。是可以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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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14: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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