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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这三大变化,你关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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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税改革的这三大变化,你关注了吗?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号主席令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提高免征额和扩大中低档税率的级距以外,新税法将带来三大变化,你关注了吗?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是否延续?
新税法施行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还会延续吗?在相关细则出台前,业界有如下三种猜测:
观点一、不会延续
理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是个税按月计征的产物,新税法改“按月计征”为“按年计征”,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自然消亡。
观点二、会延续
理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是降低税负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不延续,新税法提高免征额等减税举措将大打折扣。
观点三、预扣预缴环节延续,汇算清缴环节不延续
理由:预扣预缴环节延续,是避免预缴过头,导致汇算清缴环节大面积退税;汇算清缴环节不延续,是因为新税法的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而且其减税举措已经在新税法中得以显现。

二、工资性劳务报酬的个税筹划是否可行?
为了规避高档税率,一些企业筹划将高管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奖金,一部分是劳务报酬。工资奖金以工资表的形式兑现,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以发票的形式兑现,由高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案例:
张先生为A公司高管,约定每月报酬3.6万元。2018年9月A公司给张先生造册工资表6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000元,扣缴个税45元,实际发放4955元;另外,A公司接受张先生或者李女士(张先生夫人)劳务费发票3万元,张先生或者李女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按4.72%的综合计征率缴纳税费1415.53元,其中:增值税873.79元,城建税及附加104.85元,个人所得税436.89元。
风险分析:
1、如果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其劳务费3万元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6870元,减去已经缴纳个税481.89元,张先生应当补缴个税6388.11元。
2、如果以李女士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劳务费3万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减去已经缴纳个税436.89元,李女士应当补缴个税4763.11元。
3、从法理上讲,张先生或者李女士的补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和征管力量有限,实践中上述补税风险存在的概率较小。
改革预期:
1、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后,以自然人名义向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邮政机构代开的劳务费发票,金三系统将和自然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自动并入综合所得。
2、新税法施行后,上述张先生或者李女士的补税风险,从法理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较大的概率。
特别提示:关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所谓个税筹划必须立即叫停!
3、那么,如何进行公司高管的个税筹划呢?我们将开设专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敬请期待。

三、年度汇算清缴是否意味着全员纳税申报?
新税法施行后,支付综合所得的单位应当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每月工资奖金发放的不均匀性普遍存在,加上综合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因此每月或者每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难完全一致,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公司员工存在年度补税或者退税的现象,因此需要汇算清缴。
那么,需要汇算清缴时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人是谁呢?依据新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是公司员工。
但是,由于公司员工对于税法的了解很有限,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必将落在了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税务师行业。而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税务师行业在代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1、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是否需要代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说明虚假纳税申报的法律后果。
2、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除了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本年度是否取得其他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
3、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除了工资薪金所得,本年度是否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是否与实际相符?
5、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是否符合范围和标准?
6、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是否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7、与纳税人(公司员工)确认,年度补税或者退税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8、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之前,请纳税人(公司员工)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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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9 11: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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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0: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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