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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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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0 13: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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